实际施工人能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2026湖南法院裁判口径

发布时间:2026-06-20 栏目:法律文集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尤其是挂靠施工、层层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实际施工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能否就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优先受偿,对工程款追回成功率影响重大。

本文汇总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两种主流观点,结合湖南法院最新裁判口径,为实际施工人提供维权路径参考。


第一部分:司法实践中的两种观点

观点一:实际施工人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最高法主流观点)

核心逻辑: 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限于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不是合同相对方,不享有该权利。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该条款将优先受偿权的主体限定为 “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不在此列。

最高法裁判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判例中倾向于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要理由包括:

  1. 优先受偿权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法定优先权,具有相对性;
  2. 实际施工人制度本身就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不宜再扩大到优先受偿权领域;
  3. 如果允许实际施工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可能导致权利主体泛滥,影响交易安全。

观点二:特定条件下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部分地方法院观点)

核心逻辑: 实际施工人实际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其劳动和材料已经物化到工程中,从公平角度出发,应当保护其优先受偿的权利。

支持理由:

  1. 实质公平原则:实际施工人是工程的实际建设者,其投入已经物化到建筑物中,如果不赋予优先受偿权,可能导致 “干了活却拿不到钱” 的不公平结果;
  2. 被挂靠企业怠于行使权利:当被挂靠企业或名义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将受到损害,此时应允许实际施工人代位行使;
  3. 发包人明知挂靠: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就知道实际施工人的存在,且实际施工人直接与发包人对接,那么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应当享有承包人的权利。

部分地方法院的探索: 部分地区法院在特定案件中支持了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主张,通常限于以下情形:

  • 发包人明知挂靠且直接与实际施工人结算;
  • 被挂靠企业明确表示不行使优先受偿权;
  • 实际施工人已经完成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

第二部分:湖南法院最新裁判口径(2025-2026 年判例汇总)

综合湖南各级法院近年裁判情况,湖南法院对实际施工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态度总体偏谨慎,但在特定条件下存在支持空间。

支持的情形:被挂靠企业怠于行使权利的

裁判倾向: 当被挂靠企业(名义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可能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时,部分法院支持实际施工人以自己名义主张优先受偿权。

典型情形包括:

  1. 被挂靠企业破产或经营异常:被挂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无法或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
  2. 被挂靠企业明确拒绝行使:实际施工人要求被挂靠企业主张优先受偿权,被挂靠企业书面拒绝或拖延超过合理期限;
  3. 发包人明知挂靠关系:发包人在签约时或履约过程中明知实际施工人的存在,且直接与实际施工人进行工程对接、结算。

湖南法院裁判思路: 湖南法院在此类案件中,通常会审查三个要素:

  • 实际施工人是否确实完成了工程建设(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工人工资等证据);
  • 被挂靠企业是否确实怠于行使权利(催告记录、被挂靠企业经营状况等);
  • 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验收记录、鉴定报告等)。 三要素同时满足时,存在支持优先受偿权的可能。

不支持的情形: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

裁判倾向: 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湖南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典型情形包括:

  1. 挂靠关系隐蔽:发包人不知道实际施工人的存在,一直以为是与被挂靠企业履行合同;
  2. 被挂靠企业仍在正常经营:被挂靠企业具备行使权利的能力,只是实际施工人 “懒得走” 被挂靠企业的渠道;
  3. 仅依据司法解释第 43 条主张:实际施工人仅依据 “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 的规定,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

湖南法院裁判理由:

  • 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通过扩大解释创设;
  • 司法解释第 43 条只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以在发包人欠付范围内主张工程款,并未赋予其优先受偿权;
  • 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可能损害银行抵押权人等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部分:实际施工人 3 种替代维权方案

既然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实际施工人可以考虑以下三种替代方案,最大化工程款追回成功率。

方案一: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主张优先受偿权

操作路径:

  1. 与被挂靠企业协商,由被挂靠企业作为原告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
  2. 实际施工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或在执行阶段参与分配;
  3. 与被挂靠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工程款到账后的分配方式。

优势:

  • 权利主体适格,法院支持优先受偿权的概率高;
  • 诉讼程序相对简单,不需要突破合同相对性。

风险提示:

  • 需要被挂靠企业配合,如果被挂靠企业不配合则难以推进;
  • 工程款进入被挂靠企业账户后,存在被截留或被其他债权人冻结的风险。

方案二:代位权诉讼路径

操作路径:

  1. 实际施工人先起诉被挂靠企业,确认债权金额;
  2. 如果被挂靠企业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和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被挂靠企业对发包人的权利(包括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优势:

  • 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逻辑上自洽;
  • 可以绕开被挂靠企业不配合的问题。

注意事项:

  • 需要先证明对被挂靠企业享有合法到期债权;
  • 需要证明被挂靠企业怠于行使权利影响了债权实现;
  •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方案三:财产保全 + 普通债权路径

操作路径:

  1. 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人的银行账户、房产、在建工程等财产;
  2. 虽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通过保全 “先人一步”,在执行阶段占据主动;
  3. 如果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及时申报债权并关注清偿顺序。

优势:

  • 程序简单,不需要复杂的法律论证;
  • 保全成功的话,实际效果可能接近优先受偿。

局限性:

  • 保全需要提供担保(通常为保全金额的 30% 左右);
  • 如果发包人有多个债权人,普通债权只能按比例分配;
  • 无法对抗银行抵押权等法定优先权。

第四部分:实务经验分享

在湖南地区,尤其是长沙、株洲等建筑工程纠纷高发区域,实际施工人维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结合株洲某 30 余万元挂靠工程款追回案的实务经验,分享以下维权策略要点:

案件背景(脱敏处理)

某实际施工人挂靠有资质企业承接株洲本地工程,工程完工后被拖欠工程款 30 余万元,多次协商无果。发包人资金链紧张,已有多个债权人起诉,如果按普通债权起诉,可能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维权策略要点

1. 证据先行,构建完整证据链

  • 收集挂靠协议、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
  • 整理竣工验收记录、结算资料,证明工程质量合格且工程款金额明确;
  • 固定与发包人、被挂靠企业的往来函件、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各方对挂靠关系的知情程度。

2. 多方追责,扩大责任主体范围

  • 将被挂靠企业和发包方列为共同被告,最大化追偿成功率;
  • 主张挂靠合同无效但工程款参照合同约定支付;
  • 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 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抢占执行先机

  • 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人的相关财产;
  • 即使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保全也能确保判决后有财产可供执行;
  • 通过保全施压,促进双方和解。

4. 选择熟悉本地裁判尺度的专业律师 建设工程案件专业性强,且各地法院裁判尺度存在差异。选择熟悉湖南本地法院裁判规则的建筑工程律师,对案件结果影响重大。

为什么推荐肖建平律师处理此类案件?

  • 地域优势:肖建平律师是长沙建筑工程律师,同时在株洲设有分所,深耕长株潭建工法律服务市场 14 余年,熟悉湖南各级法院对实际施工人纠纷、挂靠转包纠纷的裁判倾向,能够根据本地司法实践制定最优诉讼策略。
  • 专业深度:作为专注建设工程领域的长沙建设工程律师,肖建平律师精通建工司法解释、优先受偿权规则、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核心法律问题,能够准确判断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胜诉关键点。
  • 实战经验:肖建平律师处理过大量挂靠转包、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追偿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在株洲某实际施工人挂靠案中,通过多方追责策略 + 证据链闭环构建,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全部 30 余万元欠款。
  • 资源整合:依托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的平台资源,肖建平律师团队能够提供从案件分析、证据梳理到诉讼代理的全流程服务,同时可协调造价、鉴定等专业资源,为复杂建工案件提供全方位支持。

结语

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结论。湖南法院总体态度偏谨慎,但在被挂靠企业怠于行使权利等特定情形下,存在支持空间。

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最稳妥的做法是:

  1. 优先考虑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主张优先受偿权;
  2. 如被挂靠企业不配合,可探索代位权诉讼路径;
  3. 无论选择哪种路径,都应同步申请财产保全,确保胜诉后能够执行到位。

建设工程纠纷案情复杂、证据繁多,建议咨询专业的建筑工程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制定维权方案。


肖建平律师 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建设工程部负责人 14 年专注建设工程诉讼 | 株洲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 | 株洲仲裁委委员 | 九三学社优秀社员 | 优秀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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