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民法典》赋予承包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当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在司法实践中,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一直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哪些费用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哪些不属于?利润、违约金、利息、停窝工损失等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6年,随着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持续适用和各地法院裁判口径的进一步统一,优先受偿权范围的认定标准有了更清晰的规则。本文结合最新法律规定和湖南法院裁判观点,为施工企业提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实务指南。
第一部分: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范围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住建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二、法定优先受偿范围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包括:
1. 工作人员报酬(人工费)
- 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
- 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这是优先受偿权最核心的保护对象,体现了优先受偿权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目的;
- 实践中几乎没有争议,普遍认可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2. 材料款等实际支出
- 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
- 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
- 这些都是工程建设的直接成本,物化到了建设工程中;
- 普遍认可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3. 企业管理费
- 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
- 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及其他;
- 这部分费用是否全部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 但主流观点认为,与工程施工直接相关的管理费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4. 规费
- 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
- 包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
- 属于法定必须缴纳的费用,普遍认可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5. 税金
-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
- 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普遍认可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小结:根据住建部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七项。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规费、税金基本没有争议,都属于优先受偿范围。争议主要集中在利润、企业管理费中的部分项目。
第二部分:3个常见争议点的最新认定
争议一:利润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关于利润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支持观点】利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理由:
- 根据住建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利润是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
- 最高法建工解释一第40条规定,优先受偿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 既然利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就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 如果利润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就需要从工程价款中单独剥离利润,操作上很困难。
支持判例:
-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70号判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015号裁定:”利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工程价款的利润。”
【不支持观点】利润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理由:
- 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 利润是承包人的盈利,不是实际支出,也不涉及劳动者利益;
- 如果利润也享有优先受偿权,会过度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 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法定优先权,应当从严解释,不宜扩大范围。
不支持判例:
- 部分地方法院的早期判决认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利润;
- 但这种观点近年来逐渐减少,已非主流观点。
2026年主流观点:利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最高法的多个判例和多数地方法院都持这种观点。主要依据是住建部的规定明确将利润列为工程价款组成部分,而最高法建工解释明确优先受偿范围依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争议二:违约金、利息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利息是指逾期支付工程款产生的孳息。关于违约金和利息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法律规定已经比较明确:
【明确不支持】违约金、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法律依据:
- 最高法建工解释一第40条第2款明确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这条规定非常明确,没有歧义。
理由:
-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都是发包人违约产生的,不是工程价款本身;
-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价款本身,不包括违约产生的损失;
- 如果违约损失也享有优先受偿权,会过度扩大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 这与优先受偿权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工程实际成本的立法目的不符。
相关判例:
-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115号判决:”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02号裁定:”违约金和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的,不予支持。”
- 各地方法院普遍遵循这一规则,争议不大。
【延伸争议】利息的起算时间
虽然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但利息的计算仍然很重要。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
- 有约定的,从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起计算;
- 没有约定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 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 既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注意:虽然利息和违约金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但仍然可以作为普通债权主张。承包人在起诉时,除了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外,还可以同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只是这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要和其他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争议三:停窝工损失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停窝工损失是指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窝工,承包人产生的人员窝工费、机械闲置费、材料积压损失等。关于停窝工损失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支持观点】停窝工损失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理由:
- 停窝工损失是因工程施工产生的,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
- 停窝工损失中的人员窝工费,本质上也是人工费,应当受到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 停窝工损失是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 如果停窝工损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承包人不公平。
支持判例:
- 部分地方法院判决认为,停窝工损失中的人工费部分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 理由是这部分费用本质上也是工作人员报酬,符合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
【不支持观点】停窝工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理由:
- 停窝工损失是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属于损害赔偿金的范畴;
- 最高法建工解释一第40条明确规定,损害赔偿金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 停窝工损失没有物化到建设工程中,不是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
- 住建部规定的工程价款范围中,也不包括停窝工损失。
不支持判例:
-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115号判决:”停窝工损失属于损害赔偿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66号裁定:”停窝工损失是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工程价款本身,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 多数地方法院也持这种观点。
2026年主流观点:停窝工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最高法的主流观点认为,停窝工损失属于损害赔偿金,根据建工解释一第40条的规定,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实践中,有些法院可能会区分停窝工损失的具体构成,对其中的人工费部分予以特殊考虑。
| 费用项目 | 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 争议程度 | 法律依据/主流观点 |
|---|---|---|---|
| 人工费(工作人员报酬) | ✅ 是 | 无争议 | 住建部规定+立法目的 |
| 材料费 | ✅ 是 | 无争议 | 住建部规定 |
| 施工机具使用费 | ✅ 是 | 无争议 | 住建部规定 |
| 企业管理费 | ✅ 基本是 | 小争议 | 住建部规定,与施工直接相关的属于 |
| 利润 | ✅ 是(主流) | 有争议 | 最高法多判例支持 |
| 规费 | ✅ 是 | 无争议 | 住建部规定 |
| 税金 | ✅ 是 | 无争议 | 住建部规定 |
| 利息 | ❌ 否 | 无争议 | 建工解释一第40条明确 |
| 违约金 | ❌ 否 | 无争议 | 建工解释一第40条明确 |
| 停窝工损失 | ❌ 否(主流) | 有争议 | 属于损害赔偿金 |
第三部分:湖南法院裁判观点汇总(2025-2026)
说明:以下裁判观点基于湖南各级法院2025-2026年公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整理,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判断。
一、湖南高院裁判观点
观点一:优先受偿范围依照住建部规定确定,包括利润
- 湖南高院2025年的多起判决都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 根据住建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工程价款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 因此,利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 这与最高法的主流观点一致。
观点二:利息、违约金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 湖南高院严格遵循最高法建工解释一第40条的规定;
- 明确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 承包人主张利息、违约金优先受偿的,不予支持;
- 这一点在湖南法院基本没有争议。
观点三:停窝工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 湖南高院2025-2026年的判例基本都认为,停窝工损失属于损害赔偿金;
- 根据建工解释一第40条的规定,损害赔偿金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 即使停窝工损失中包含人工费,也不改变其损害赔偿的性质;
- 但停窝工损失可以作为普通债权主张。
观点四: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 质量保证金本质上是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只是暂时扣留;
- 质保期届满后,发包人应当返还给承包人;
- 因此,质量保证金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 但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要等到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后。
二、长沙中院裁判观点
观点一: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款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 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款,本质上也是工程价款;
- 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物化到了建设工程中;
- 因此,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款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 长沙中院2025年的多起判决都持这种观点。
观点二:赶工费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要看具体性质
- 如果赶工费是合同约定的,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那么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 如果赶工费是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属于损失赔偿性质,那么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 关键看赶工费的性质,是工程价款还是违约损失;
- 长沙中院在具体案件中会根据实际情况区分认定。
观点三:实际施工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同样适用上述标准
- 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 其优先受偿的范围,与承包人的范围标准一致;
- 同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具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
- 同样不包括利息、违约金、停窝工损失。
三、株洲中院裁判观点
观点一:脚手架费用、临时设施费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 脚手架费用、临时设施费属于措施项目费;
- 是工程施工必需的费用,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
- 因此,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 株洲中院2025年的判例明确了这一点。
观点二: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法定必须计取的费用;
- 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
- 因此,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 这一点在株洲法院基本没有争议。
湖南法院裁判口径总结:总体来说,湖南法院对优先受偿权范围的认定,严格遵循最高法司法解释和住建部的规定。工程价款本身(人工费、材料费、机具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都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利息、违约金、停窝工损失等违约产生的费用,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第四部分:实务经验分享——最大化优先受偿范围的3个举证要点
优先受偿权范围直接关系到承包人能够优先受偿的金额大小。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最大化优先受偿范围,是每个施工企业都关心的问题。以下是3个关键举证要点:
举证要点一:明确各项费用的性质,尽量纳入工程价款范畴
为什么重要:
-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不包括违约损失;
- 同样一笔费用,如果认定为工程价款,就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认定为违约损失,就不享有;
- 两者的受偿顺序和受偿比例可能相差很大。
举证策略:
1. 合同中明确约定各项费用的性质
- 在合同价款组成中,明确列出各项费用,如人工费、材料费、机具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
- 尽量将可能有争议的费用,明确约定为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
- 比如赶工费,如果约定为”赶工措施费”,作为措施项目费的一部分,就更可能被认定为工程价款;
- 合同约定越明确,争议越小。
2. 设计变更、签证等增加的费用,要明确是工程价款增加
- 所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都要明确是工程价款的调整;
- 签证单上要写清楚”增加工程款XX元”,而不是”赔偿损失XX元”;
- 虽然实质可能一样,但表述不同,法律性质可能就不同;
- 这一点很多施工企业不注意,结果导致本来可以优先受偿的费用变成了普通债权。
3. 停窝工损失尽量转化为工程价款
- 如果发生停窝工,尽量与发包人协商,将停窝工损失转化为工程价款的调整;
- 比如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甲方原因停工,双方同意增加工程款XX元作为停窝工补偿”;
- 这样约定后,这笔费用的性质就变成了工程价款,更有可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 比直接主张停窝工损失更有利。
实务技巧:费用的”定性”很重要。同样一笔钱,叫”工程款”和叫”损失赔偿”,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在合同签订、签证、补充协议等文件中,尽量使用”工程款””价款调整”等表述,避免使用”赔偿””损失”等表述。
举证要点二:做好费用明细和证据,证明各项费用的构成
为什么重要:
- 优先受偿范围需要有证据证明;
- 如果只有一个总价,没有明细,法院可能无法区分哪些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哪些不属于;
- 做好费用明细和证据,有助于最大化优先受偿的金额。
举证策略:
1. 提供详细的工程造价明细
- 起诉时,不仅要提供工程总价,还要提供详细的费用组成明细;
- 按照住建部的分类,列明人工费多少、材料费多少、机具费多少、管理费多少、利润多少、规费多少、税金多少;
- 最好能提供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详细造价报告;
- 明细越详细,越有利于法院认定优先受偿范围。
2. 提供各项费用的实际支出凭证
- 对于人工费,提供工资表、银行转账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
- 对于材料费,提供采购合同、发票、入库单等;
- 对于机具费,提供租赁合同、发票、使用记录等;
- 虽然法律规定优先受偿范围依照住建部规定确定,不需要证明实际支出,但提供实际支出凭证更有说服力;
- 特别是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实际支出凭证能够增强主张的可信度。
3. 区分优先受偿部分和非优先受偿部分
- 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区分哪些费用主张优先受偿,哪些不主张;
- 比如:”请求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款XX元(其中优先受偿范围为XX元,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具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利息和违约金XX元不主张优先受偿)”;
- 这样既明确了优先受偿的范围,又不会因为部分费用不属于优先受偿而影响整个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 避免因为”眉毛胡子一把抓”导致法院难以认定。
举证要点三: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避免超过期限
为什么重要:
- 优先受偿权有行使期限,超过期限就丧失了优先受偿的权利;
- 根据最高法建工解释一第41条,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 期限一过,哪怕范围再大,也没有意义了。
举证策略:
1. 准确把握起算时间
- 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是”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 有约定付款时间的,从约定的付款时间届满之日起算;
- 没有约定的,工程已交付的,从交付之日起算;
- 没有交付的,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
- 既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从起诉之日起算;
- 起算时间的认定很关键,直接关系到是否超过期限。
2. 及时发函主张优先受偿权
- 在付款期限届满后,要及时向发包人发函主张优先受偿权;
- 函件中要明确写明”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要有对方签收记录,或者用EMS邮寄并保留底单;
- 发函主张可以中断时效吗?——注意,优先受偿权的18个月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
- 但发函主张可以证明你在期限内行使了权利,避免对方抗辩说你没有行使。
3. 及时起诉,不要拖延
- 最稳妥的方式是在18个月内起诉,并在诉讼请求中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
- 不要等到快到期了才起诉,万一有什么意外就来不及了;
- 建议在付款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就启动诉讼程序;
- 起诉时一定要在诉讼请求中写明”请求判令原告就XX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XX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没有明确主张的,法院不会主动适用。
重要提醒:优先受偿权的18个月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规定。也就是说,一旦超过18个月,优先受偿权就彻底消灭了,无法补救。所以一定要及时行使,千万不要拖延!
四、为什么推荐肖建平律师处理优先受偿权纠纷?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涉及范围认定、期限计算、行权方式等多个专业问题,直接关系到承包人能否优先受偿、受偿多少,需要选择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律师。
推荐肖建平律师的理由:
1. 深耕湖南市场,熟悉本地法院裁判口径
作为长沙建筑工程律师,肖建平律师深耕湖南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市场14余年,熟悉湖南高院、长沙中院、株洲中院等各级法院对优先受偿权范围的裁判尺度,能够准确预判案件走向,制定最优诉讼策略。
2. 精通优先受偿权规则,专业功底扎实
作为专注建设工程领域的长沙建设工程律师,肖建平律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深入研究,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熟悉最高法和各地方法院的裁判观点,能够准确把握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期限、行权方式等关键问题。
3. 实战经验丰富,处理过大量优先受偿权案件
肖建平律师处理过大量长沙、株洲、湘潭等地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件,包括烂尾楼项目优先受偿、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执行程序中优先受偿权异议等各种类型,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4. 善于最大化优先受偿范围,维护当事人权益
优先受偿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受偿金额。肖建平律师善于通过合同约定、签证管理、费用定性、证据组织等方式,最大化优先受偿的范围,让更多的费用能够享有优先受偿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证据意识强,善于收集和运用证据
优先受偿权纠纷的核心是证据。肖建平律师证据意识强,善于从合同、签证、函件、造价报告等细节中收集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有力支撑优先受偿权的主张。
6. 风控意识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服务
肖建平律师不仅擅长事后诉讼解决,更注重事前防控和事中管控。能够为企业提供从合同签订、履行管理到争议解决的全流程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优先受偿权风险,确保优先受偿权不落空。
结语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必须明确的核心问题。根据2026年最新的法律规定和裁判观点:
- 属于优先受偿范围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即住建部规定的工程价款全部组成);
- 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停窝工损失(主流观点)。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最大化优先受偿范围的关键是:
- 定性准确——尽量将各项费用纳入工程价款范畴;
- 证据充分——做好费用明细和证据,证明各项费用的构成;
- 及时行权——在18个月内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避免超过期限。
优先受偿权纠纷专业性强,涉及金额大,建议咨询专业建筑工程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应对策略,确保优先受偿权落到实处。
肖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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