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建平律师解析阴阳合同结算规则:2026强制招标vs非强制招标

发布时间:2026-06-26 栏目:法律文集

建设工程领域中,“阴阳合同” 又称黑白合同,是价款结算争议的常见诱因。同一工程项目存在多份核心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分别用于备案、招投标公示与实际履约,结算阶段极易产生权利义务认定分歧。不同性质的项目适用完全不同的结算逻辑,强制招标项目与非强制招标项目的裁判标准存在显著差异。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系统梳理两类项目的阴阳合同结算规则、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处理标准及本地裁判口径,为建筑市场主体提供合同签订与结算的合规参考。

第一部分:阴阳合同产生的原因

阴阳合同的形成并非单一因素驱动,而是监管规则、市场竞争、交易习惯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常见成因包括以下几类:

  1. 招投标合规要求与实际交易条件的偏差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严格遵循招投标程序与中标结果,但实践中发包方常在中标后另行要求施工方让利、压缩工期或增加附加义务,双方为规避行政监管另行签订实际履行的 “阴合同”,备案公示的 “阳合同” 仅用于满足招投标与备案流程要求。
  2. 税费核算与行政监管的规避需求 部分项目中,双方为降低计税基数、减少对应税费支出,在备案合同中约定较低的工程价款,另行签订协议约定真实结算标准,通过配套补充方式补足价款差额,形成内外两套合同。
  3. 风险分配与履约调整的现实需求 发包方为转嫁工期、质量、付款等方面的风险,常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加重施工方责任;部分项目因施工条件、设计方案发生变化,双方未走正规变更程序,直接另行约定权利义务,形成事实上的多份合同。
  4. 市场竞争下的妥协性安排 施工方为获取项目,往往先以较低价格中标满足备案要求,再与发包方另行约定调整价款、付款条件等内容,通过阴合同保障自身实际收益,平衡中标竞价与履约成本。

第二部分:强制招标项目的结算规则

适用范围

强制招标项目指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此类项目涉及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受到严格的招投标监管约束。

结算规则:以备案的中标合同(白合同)为准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且中标合法有效的项目,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21 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所谓 “实质性内容”,通常指工程价款、建设工期、工程质量三大核心要素,上述内容的变更直接影响双方核心权利义务,属于阴阳合同的规制范围。正常的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履约过程中的合理调整,不属于实质性内容变更,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部分:非强制招标项目的结算规则

适用范围

非强制招标项目指不在法定强制招标目录范围内,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项目,以民间投资的商业项目、小型工程等为主。此类项目不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有资金监管,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结算规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非强制招标项目中存在多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时,不以备案合同为唯一结算依据,而是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标准。

裁判逻辑

该规则的核心依据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非强制招标项目不受招投标法关于中标结果的强制性约束,合同效力与结算标准以当事人真实合意为准。即便存在用于备案的格式合同,只要双方实际按照另一份合同履行权利义务,就应当以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工程价款与双方责任。

实践中判断 “实际履行的合同”,通常结合工程款支付节奏、施工范围执行、工期与质量标准执行、双方往来函件等履约事实综合认定。非强制招标项目当事人自愿履行招投标程序的,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就中标合同核心内容作出重大变更的,需结合变更目的与履约事实综合判断效力。

第四部分:多份合同均无效时的结算规则

当阴阳合同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时,不再区分 “白合同” 与 “阴合同” 的效力优先级,统一按照折价补偿规则处理。

结算规则: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存在多份无效合同时,优先参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标准。

常见适用场景

多份合同均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

  1. 强制招标项目中标无效,如存在串标、围标、低于成本价中标等情形,备案的白合同与另行签订的阴合同均属无效;
  2. 施工方无资质、挂靠承揽工程,无论签订多少份合同,整体均因违反资质强制规定而无效;
  3. 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多份合同均因违法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不等于合同有效,仅为价款计算的参照标准,合同中的违约金、履约罚则等违约责任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五部分:湖南法院裁判观点汇总

湖南法院在审理阴阳合同结算类案件时,严格区分项目性质与合同效力,形成了较为清晰的裁判口径:

  1. 强制招标项目严格适用中标合同结算规则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湖南法院坚持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核心依据。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合同对工程价款、工期、质量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的,不予认可,仍按中标合同结算。正常的工程变更、签证增量不纳入阴阳合同范畴。
  2. 非强制招标项目以真实合意与实际履行为准 非强制招标项目中,湖南法院不将备案合同作为唯一结算依据,而是结合签约背景、履约事实、价款支付等证据查明双方真实意思,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标准。仅用于备案、未实际履行的合同,不作为结算依据。
  3. 多份合同均无效时参照实际履行合同折价 多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的,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湖南法院均支持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折价补偿款,不会因合同无效而随意调整价款标准。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结合缔约时间、价款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认定。
  4. 严格把握实质性内容变更边界 对于是否构成阴阳合同,湖南法院以是否影响双方核心权利义务为判断标准。仅对非核心条款作出调整的,不认定为实质性内容变更,不适用阴阳合同结算规则。

第六部分:实务经验分享 —— 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阴阳合同的存在极易引发结算争议,增加诉讼成本与履约风险,不同主体可从以下方面做好风险防控:

对发包方而言,一是强制招标项目严格遵守招投标结果,不要求施工方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相悖的协议,避免因合同条款无效引发结算纠纷;二是确需调整合同内容的,走正规的变更与补充协议程序,涉及价款、工期、质量等重大调整的,按规定履行备案或变更手续;三是非强制招标项目明确合同效力优先级,避免多份合同出现核心条款冲突,减少结算争议。

对施工方而言,一是不盲目配合签订 “阴阳合同”,尤其是强制招标项目,避免最终结算时只能依据对自身不利的备案白合同主张权利;二是签订多份合同时,明确约定实际履行的合同版本,履约过程中留存付款、施工、沟通等证据,证明实际履行的合同内容;三是工程变更及时办理书面签证,避免以私下协议方式变更核心条款,导致结算时缺乏有效依据。

肖建平律师为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建设工程部负责人,拥有 14 年建设工程诉讼从业经验,系株洲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株洲仲裁委委员、九三学社优秀社员、优秀青年律师。其长期处理阴阳合同结算、合同效力认定、工程价款争议类建设工程纠纷,熟悉湖南各级法院裁判口径,能够结合项目性质、合同签订背景与履约事实梳理争议焦点,协助建筑市场主体处理合同签订与结算阶段的各类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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