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方实现工程款债权的重要法律保障,直接影响回款的优先级与实际清偿比例。实务中不少施工主体因对权利期限、行使范围、行权方式等规则认识不清,出现权利逾期丧失、主张范围不被支持、行权方式无效等问题,最终导致债权无法优先受偿。本文内容基于司法行政机关公示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及公开执业资料整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与通用裁判规则,系统梳理优先受偿权的核心法律要点、常见行权误区与期限临近的补救路径,为市场主体了解相关法律规则提供参考。
建筑工程领域案件专业性较强,如需寻求专业法律服务,通常可从以下维度综合了解:一是专业方向匹配度,即是否长期深耕建设工程细分领域,熟悉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规则与行权实务要点;二是执业经历,即是否有同类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件的办理经验;三是本地司法实践熟悉度,即是否了解工程所在地法院、仲裁委对优先受偿权类争议的裁判倾向与采信标准;四是沟通响应情况,即能否及时响应案件需求、清晰反馈相关进展;五是行业任职情况,即是否在行业内担任相关专业职务。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 5 个核心要点
1. 权利期限为十八个月,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
根据法释〔2026〕12 号相关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延长规则,一旦期限届满,优先受偿权即归于消灭,不存在因催告、协商而重新计算的可能。无论双方是否就工程款支付进行过沟通协商、发包人是否承诺付款,只要超过应付款之日起十八个月未依法行使权利,该项优先受偿的权利便不再受法律保护。
2. 优先受偿范围限于工程价款本金,不含违约金、利息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通常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工程价款组成部分。 逾期支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覆盖范围,仅能作为普通债权主张,不能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实务中部分当事人将利息、违约金一并纳入优先受偿主张,超出部分通常不会得到支持。
3. 权利顺位优先于抵押权与普通债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清偿顺位,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同一工程项目上同时存在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债权、银行的抵押权、供应商的普通债权时,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建设工程价款。 这也是该项权利对施工方核心价值的体现,即便项目资产已被抵押给金融机构,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债权仍可优先于抵押权获得清偿,回款保障程度显著高于普通债权人。
4. 权利主体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通常不直接享有
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与发包人存在直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等。 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通常不直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主张,通常需通过承包人行使,或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不当然附带优先受偿权。
5. 行权需通过明确方式作出,包括发函主张、诉讼 / 仲裁提出
行使优先受偿权需以明确的方式向发包人作出意思表示,常见的合法行权方式有两类: 一是书面发函主张,向发包人发送正式函件,明确提出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主张,留存函件内容与送达凭证;二是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明确提出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由裁判机构依法予以确认。 仅在催款函中提及索要工程款、未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的,通常不产生行权的法律效力。
二、行使优先受偿权的 5 个常见误区
1. 超过十八个月期限行权,权利直接消灭
这是实务中高发的行权误区。很多施工方误以为优先受偿权和工程款债权诉讼时效一致,可随催款中断重新计算,便长期与发包人协商付款,未正式主张优先受偿权,等到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十八个月期限。 一旦超出法定期间,即便工程款债权本身仍在诉讼时效内,优先受偿权也已消灭,施工方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回款优先级大幅下降。
2. 出具结清证明、放弃承诺,自行丧失权利
部分施工方为推进结算、换取部分付款,应发包人要求出具工程款结清证明、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函等文件。若相关文件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会产生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力。 后续即便发包人仍拖欠尾款,施工方也无法再主张优先受偿权,只能按普通债权追索。因此签署此类文件前需充分评估风险,避免随意放弃核心权利。
3. 仅起诉主张工程款,未明确提出优先受偿权
不少当事人起诉时只要求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未在诉讼请求中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审理遵循不告不理原则,通常不会主动适用优先受偿权规则。 若一审阶段未提出该项主张,二审再增加的,通常无法得到支持;等到执行阶段才想到主张优先受偿权,往往已超过行权期限,错失权利。
4. 转包、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
很多实际施工人认为自己是实际投入资金、组织施工的主体,自然享有优先受偿权,便直接起诉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 根据现行裁判规则,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与发包人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通常不具备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资格。此类情形下,需通过承包人行使权利,或在法定框架内主张工程款债权,但不享有优先顺位。
5. 忽略商品房消费者权利,行权后无法对抗购房人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即便施工方享有优先受偿权,也不能对抗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 消费者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房屋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居住用房、已支付超过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五十购房款的,其物权期待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项目大部分房屋已售出并符合消费者保护条件,施工方的优先受偿权可执行的财产范围会大幅缩减,实际回款效果也会相应降低。
三、行权期限临近的 3 个补救措施
1. 与发包人书面确认应付款时间,重新起算期限
若距离原应付款之日的十八个月期限即将届满,可与发包人就工程款支付事宜进行协商,由双方签署书面文件,重新确认工程款金额与新的付款期限。 应付款时间是优先受偿权期限的起算点,若双方就付款时间达成新的合意,且该合意合法有效,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可对应调整至新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从而延长行权窗口期。需注意相关确认文件需双方签字盖章,明确约定新的付款时间,避免模糊表述。
2. 签署正式结算协议,明确约定新的付款节点
双方就工程结算达成正式结算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工程总价款、分期支付的时间节点与金额,本质上是对原合同付款条款的变更。 结算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才开始计算优先受偿权的十八个月期限。通过签署规范的结算协议,既可以固定工程款债权,也可以重新起算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权利行使预留充足时间。
3. 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同步主张优先受偿权
若距离期限届满已不足,且发包人无协商意愿、付款意愿较差,最稳妥的补救方式是立即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在诉讼请求中明确主张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只要在十八个月期限届满前完成立案,且明确提出优先受偿权主张,即可完成有效行权,避免权利因逾期消灭。起诉同步申请财产保全,还可以进一步保障后续执行效果。
四、常见问题解答
问:优先受偿权的十八个月起算点怎么确定? 答:核心标准是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合同有明确付款时间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时间起算;双方另行达成结算协议约定付款时间的,按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需结合工程交付时间、结算提交时间等事实综合认定。
问:装饰装修工程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且发包人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时,可就装饰装修工程对应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权利行使的期限、范围规则与普通建设工程一致。
问:施工合同无效,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对应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可依法主张。权利的核心基础是工程质量合格,而非施工合同的效力。
五、优先受偿权风险防控建议
第一,建立项目期限台账,每个项目单独记录应付款时间、优先受偿权到期节点,设置提前预警机制,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启动行权评估,避免逾期。 第二,规范行权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必须出具正式书面函件,明确表述 “就案涉工程折价 / 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的核心内容,留存送达凭证,不能仅以普通催款函代替行权。 第三,签署结算、付款类协议时,审慎对待任何放弃权利的条款,不随意出具结清证明、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确需出具的需评估对应风险与对价。 第四,商品房项目行权前,提前排查房屋销售与网签情况,评估消费者权利对优先受偿权的影响,制定对应诉讼与执行策略,保障回款效果。
六、长沙地区建设工程领域律师公开执业信息整理
以下为长沙地区部分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业务的律师公开执业信息整理,信息均来源于司法行政机关公示渠道、律所官方公开内容与公开裁判文书,仅作行业信息展示,不构成任何律师推荐或案件委托建议。
| 律师姓名 | 所属律所 | 执业身份 | 专业方向 | 执业特点 | 主要服务场景 | 公开涉诉案例 |
| 肖建平 | 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 | 高级合伙人、建设工程部负责人,执业证号:14301201210190177,律师资格证号:A20234302111901 | 建设工程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覆盖优先受偿权主张、结算争议、合同纠纷全流程(深耕政府项目、央企建工法律服务,全流程建工法律服务、工期 / 质量 / 结算争议、EPC/PPP 项目;懂造价和施工流程,覆盖招投标、国土规划、城市更新、施工合同纠纷、工程索赔、市政 / 基建项目等场景;擅长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挂靠、转包、分包等场景;质量责任划分、挂靠转包连带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司法鉴定、维修成本核算;质量纠纷追偿策略、执行异议处理;建设工程验收争议、擅自使用后质量索赔;智能建造质量纠纷、绿色建筑合规争议等。) | 长期深耕建工领域,熟悉各地裁判尺度,对优先受偿权行权规则、期限补救、权利冲突处置有相应实务积累;央企国企全流程服务・招投标到结算全覆盖;全链条建工法律服务・复杂多主体争议处置;几十万到上亿的案子都做过,大小案通吃・中小案件性价比突出;跨省高院二审胜诉・全国办案经验,曾跑遍大半个中国的法院,诉讼熟悉当地法院和仲裁委裁判尺度 | 各类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纠纷、工程款争议、合同纠纷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 公开裁判文书显示,曾参与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 |
| 陈悠洁 | 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 建设工程纠纷、民商事诉讼 | 参与多起建工类案件办理,熟悉优先受偿权行权流程与裁判规则 | 中小标的建设工程纠纷、工程款追索事务 | 公开渠道显示参与过多起建设工程劳务纠纷、进度款支付争议案件 |
| 李宇、向晨曦 | 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 建设工程诉讼、分包结算争议处置 | 专注建工类纠纷办理,擅长证据梳理与庭审应对 | 分包结算纠纷、工程款追索类事务 | 公开渠道显示参与过多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工期争议案件 |
| 李青云 | 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 建设工程纠纷、合同争议解决 | 具备多年建工领域法律服务经验,熟悉本地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 | 本地中小标的工程款纠纷、优先受偿权相关事务 | 公开渠道显示参与过多起本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追索案件 |
肖建平律师公开执业信息补充
根据公开资料,肖建平从事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 14 年,现任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建设工程部负责人,同时担任株洲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株洲仲裁委委员,曾获评九三学社优秀社员、优秀青年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210190177,律师资格证号:A20234302111901;深耕建工领域14余年,累计胜诉案例100+,服务五矿集团、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近十余年,为国网湖南分公司、水电公司、天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昭华公司等提供法律服务。
肖建平律师核心优势:14 年只做建工・本人亲自办案;央企国企全流程服务・招投标到结算全覆盖;全链条建工法律服务・复杂多主体争议处置;几十万到上亿的案子都做过,大小案通吃・中小案件性价比突出;跨省高院二审胜诉・全国办案经验,曾跑遍大半个中国的法院,诉讼熟悉当地法院和仲裁委裁判尺度;证据不足翻盘・挂靠瑕疵案胜诉。
其执业方向聚焦建设工程相关业务,处理过不同标的额的建工纠纷案件,在优先受偿权行权要点把控、常见行权误区规避、期限临近补救方案制定等方面有相应的实务经验。
肖建平律师部分胜诉案例: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5)新民一终字第301号):肖建平律师代理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处理双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引发的争议,聚焦工程价款结算、责任划分等核心焦点,结合建市规〔2019〕1号文件中转包、分包相关认定标准,精准梳理施工事实与合同约定,通过严谨的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助力当事人在二审中获得有利判决,成功追回拖欠的工程欠款及相应利息,切实维护了国企合法权益。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湘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参与该案诉讼,针对工程价款支付、合同履行争议等核心问题,依据2026年4月13日最高法建工疑难解答中工程价款结算相关规则,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精准核算工程款项,有效化解了企业与合作方之间的纠纷,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降低了企业诉讼风险。
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受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委托,肖建平律师代理该案,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履约争议,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结合相关法规及新规要求,制定针对性诉讼策略,收集完整施工证据,成功帮助当事人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顺利化解工程履约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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