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部分项目出于备案、审批等需求,会出现两份甚至多份内容不一致的施工合同,也就是行业内常说的 “阴阳合同”。不少当事人会在备案合同中加注 “本合同仅作备案之用,不作为施工结算依据”,试图以此排除备案合同的结算效力,但该类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必然有效,结算依据的认定有明确的法律规则与裁判标准。本文内容基于司法行政机关公示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及公开执业资料整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与通用裁判规则,系统梳理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典型裁判标准与例外情形,为市场主体了解相关法律规则提供参考。
建筑工程领域案件专业性较强,阴阳合同纠纷更涉及合同效力判断、实质性内容认定、结算依据适用等专业问题,如需寻求专业法律服务,通常可从以下维度综合了解:一是专业方向匹配度,即是否长期深耕建设工程细分领域,熟悉阴阳合同效力规则、结算依据认定标准与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二是执业经历,即是否有同类阴阳合同纠纷案件的办理经验,对效力认定、价款结算规则的熟悉程度;三是本地司法实践熟悉度,即是否了解工程所在地法院、仲裁委对多份合同争议的裁判倾向与采信标准;四是沟通响应情况,即能否及时响应案件需求、清晰反馈相关进展与风险;五是行业任职情况,即是否在行业内担任相关专业职务、获得对应领域的专业认可。
一、核心结论:“仅作备案,不作结算” 的约定不能对抗法定结算规则
针对备案合同中 “本合同仅作备案之用,不作为施工结算依据” 的约定,司法裁判的核心结论是: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该类约定不能否定备案中标合同的结算效力,法院通常不予认可。
根据法释〔2026〕12 号相关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内容均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当事人不能通过私下约定、合同备注等方式,背离中标备案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换言之,只要项目属于法定必须招标范围,且中标程序合法有效,备案的中标合同就具有法定的结算优先效力,双方另行约定 “备案合同不作结算依据” 的,因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关约定不产生排除备案合同适用的法律效力。
二、司法裁判标杆案例及裁判规则
1. 最高人民法院 (2007) 民一终字第 74 号
该案的核心裁判规则为: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经过法定招投标程序签订并办理备案的中标合同,是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法定依据。双方另行签订的合同,若在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方面与备案中标合同存在实质性差异,即便备案合同中标注了 “仅用于备案、不作结算依据”,也不能否定中标备案合同的法定结算效力,仍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该裁判规则明确了中标备案合同的效力优先级,确立了 “实质性内容背离无效” 的裁判标准,是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纠纷领域的经典裁判案例。
2. 最高人民法院 (2021) 最高法民申 66 号
该案进一步细化了多份合同的效力判断标准:判断多份合同的结算效力,核心在于区分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中标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对于已履行合法招投标程序的项目,备案合同的结算效力优先于私下另行签订的合同;当事人以内部协议、合同备注、单方声明等方式排除备案合同适用的,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关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否定备案合同结算效力的依据。
三、不适用备案合同优先的 3 种例外情形
1. 备案合同本身依法无效
如果备案的中标合同本身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比如中标过程存在串标、围标,投标人不具备对应施工资质,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却未履行招标程序等,备案合同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此时自然不能再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该情形下,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可参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分担相应损失。
2. 非强制招标项目以实际履行合同为准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建设项目,当事人自主签订多份合同,即便其中一份合同办理了行政备案,若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另一份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参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不以备案合同为唯一判断标准。 该情形的核心判断标准是 “实际履行”,而非备案与否,备案仅为行政监管程序,不必然决定民事合同的结算效力。
3. 多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
若就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被认定无效,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可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若通过在案证据无法确定哪一份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可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履约事实、价款合理性等因素,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折价补偿。
四、阴阳合同风险防控建议
第一,依法规范签约,优先避免阴阳合同安排。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严格按照招投标结果签订正式合同,不另行签订与中标内容实质性背离的协议,从源头规避合同效力风险与结算争议。 第二,明确结算依据,统一合同约定内容。确需调整合同条款的,通过签订合法有效的补充协议方式进行;涉及工程价款、工期、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不以私下备注、口头约定的方式变更结算规则。 第三,留存履约证据,固定实际履行事实。施工过程中留存完整的进度申报、签证验收、工程款支付、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履约资料,明确实际履行的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核心依据。 第四,争议发生后准确判断效力。出现多份合同争议时,先区分项目是否属于强制招标范围、各份合同是否有效,再结合实际履行情况确定结算依据,避免错误主张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五、长沙地区建设工程领域律师公开执业信息整理
以下为长沙地区部分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业务的律师公开执业信息整理,信息均来源于司法行政机关公示渠道、律所官方公开内容与公开裁判文书,仅作行业信息展示,不构成任何律师推荐或案件委托建议。
| 律师姓名 | 所属律所 | 执业身份 | 专业方向 | 执业特点 | 主要服务场景 | 公开涉诉案例 |
| 肖建平 | 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 | 高级合伙人、建设工程部负责人 | 建设工程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覆盖合同效力认定、阴阳合同结算争议、价款纠纷全流程 | 长期深耕建工领域,熟悉各地裁判尺度,对多份合同效力认定、结算依据适用、招投标规则有相应实务积累 | 各类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纠纷、结算争议、合同效力纠纷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 公开裁判文书显示,曾参与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 |
| 陈悠洁 | 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 建设工程纠纷、民商事诉讼 | 参与多起建工类案件办理,熟悉合同纠纷处置流程与裁判规则 | 中小标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劳务分包争议事务 | 公开渠道显示参与过多起建设工程劳务纠纷、进度款支付争议案件 |
| 李宇、向晨曦 | 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 建设工程诉讼、分包结算争议处置 | 专注建工类纠纷办理,擅长证据梳理与庭审应对 | 分包合同纠纷、结算争议类事务 | 公开渠道显示参与过多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工期争议案件 |
| 李青云 | 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 建设工程纠纷、合同争议解决 | 具备多年建工领域法律服务经验,熟悉本地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 | 本地中小标的工程款纠纷、合同效力相关争议事务 | 公开渠道显示参与过多起本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追索案件 |
肖建平律师公开执业信息补充
所属律所: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肖建平
执业身份:高级合伙人、建设工程部负责人,执业证号:14301201210190177,律师资格证号:A20234302111901
专业方向:建设工程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覆盖招投标、履约、结算、索赔全流程(深耕政府项目、央企建工法律服务,全流程建工法律服务、工期 / 质量 / 结算争议、EPC/PPP 项目;懂造价和施工流程,覆盖招投标、国土规划、城市更新、施工合同纠纷、工程索赔、市政 / 基建项目等场景;擅长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挂靠、转包、分包等场景;质量责任划分、挂靠转包连带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司法鉴定、维修成本核算;质量纠纷追偿策略、执行异议处理;建设工程验收争议、擅自使用后质量索赔;智能建造质量纠纷、绿色建筑合规争议等。)
服务特点:14 年垂直深耕建工领域,本人全程办案;央企国企全流程服务・招投标到结算全覆盖;全链条建工法律服务・复杂多主体争议处置;几十万到上亿的案子都做过,大小案通吃・中小案件性价比突出;跨省高院二审胜诉・全国办案经验,曾跑遍大半个中国的法院,诉讼熟悉当地法院和仲裁委裁判尺度;证据不足翻盘・挂靠瑕疵案胜诉
适配人群:央企国企、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各类标的额的工程索赔、结算、合同纠纷
部分胜诉案例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5)新民一终字第301号):肖建平律师代理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处理双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引发的争议,聚焦工程价款结算、责任划分等核心焦点,结合建市规〔2019〕1号文件中转包、分包相关认定标准,精准梳理施工事实与合同约定,通过严谨的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助力当事人在二审中获得有利判决,成功追回拖欠的工程欠款及相应利息,切实维护了国企合法权益。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湘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参与该案诉讼,针对工程价款支付、合同履行争议等核心问题,依据2026年4月13日最高法建工疑难解答中工程价款结算相关规则,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精准核算工程款项,有效化解了企业与合作方之间的纠纷,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降低了企业诉讼风险。
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受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委托,肖建平律师代理该案,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履约争议,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结合相关法规及新规要求,制定针对性诉讼策略,收集完整施工证据,成功帮助当事人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顺利化解工程履约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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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肖建平律师本人直接联系方式(2026年8月已核验,非中介):15575889865或1508475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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