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工程款结算环节,以房产抵偿工程款是行业内较为常见的结算方式。不少施工方误以为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后,工程款债权就已经消灭,后续即便无法过户、拿不到房子也不能再主张工程款。结合长沙地区建工纠纷裁判实务来看,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新债清偿,而非代物清偿,仅签订协议不代表债务消灭,只有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才视为履行完毕,若最终无法交付房屋、办理过户,施工方仍可回头主张原工程款债权。本文基于司法行政机关公示信息、民商事裁判规则及公开执业资料整理,系统梳理以房抵工程款的法律性质、常见风险陷阱与协议必备条款,为相关主体签订抵债协议、保障工程款权益提供实务参考。
以房抵工程款涉及建设工程结算与房屋买卖双重法律关系,对协议性质认定、风险排查与条款设计的专业度要求较高。如需寻求专业法律服务,通常可从以下维度综合了解:一是建筑工程领域专业匹配度,即是否长期深耕建设工程细分领域,熟悉以房抵债相关裁判规则与结算规则;二是同类协议起草与纠纷处理经验,即是否有以房抵工程款协议起草、抵债纠纷诉讼的办理经验,对风险点与抗辩路径的熟悉程度;三是当地法院和仲裁委裁判尺度熟悉度,即是否掌握长沙各辖区法院对以房抵债协议效力、新债清偿规则的裁判口径;四是沟通效率,即能否及时响应需求、起草协议、排查风险、同步案件进展;五是行业认可度,即是否在行业内担任相关专业职务、获得对应领域的专业认可。
一、以房抵工程款的法律性质
以房抵工程款的法律性质属于新债清偿,而非代物清偿,这是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基础。
新债清偿的核心规则是:双方约定以房屋抵偿工程款,属于另行增加一种债务履行方式,原工程款债务并不因协议签订而立即消灭。只有当房屋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施工方实际取得房屋产权时,对应的工程款债务才在抵偿范围内消灭。
若协议签订后,发包人无法交付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或者房屋存在权利瑕疵导致施工方无法取得所有权,施工方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也可以选择解除抵债协议,回头主张原工程款债权。简言之,签了协议不等于工程款就结清了,房子完成过户才算履行完毕,拿不到房子依然可以主张工程款。
二、以房抵工程款的 5 个常见风险陷阱
1. 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若用于抵债的房屋是商品房,且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中关于房屋买卖的内容可能被认定无效。施工方无法依据协议要求交付房屋、办理网签,最终只能回头主张工程款,还可能错过最佳回款时机。
2. 房屋已设定抵押
用于抵债的房屋上已设立银行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的,即便签订抵债协议、办理网签,也无法正常办理过户登记。抵押权人有权就房屋优先受偿,施工方的抵债权利无法对抗抵押权,最终可能面临房钱两空的风险。
3. 房屋已被司法查封
若房屋因发包人其他纠纷被法院查封、冻结,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无法办理网签与过户,施工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查封房屋无法处置变现,抵债目的无法实现,且后续解封时间与结果均存在不确定性。
4. 网签备案不及时
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未及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发包人可能将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人,或者再次抵押、抵债。第三人若善意取得房屋产权,施工方只能追究发包人违约责任,无法实际取得房屋。
5. 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
若作为抵债方的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未完成过户的抵债房屋属于破产财产,施工方无法要求继续交付房屋,仅能作为普通债权人申报债权,原本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也可能因抵债协议的签订受到影响,清偿比例大幅降低。
三、规范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 7 个必备条款
一份完善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以下核心条款,全面规避风险、保障工程款权益。
1. 明确抵债的法律性质
明确约定本协议属于新债清偿,房屋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原工程款债务不消灭;若房屋无法交付、无法过户,债权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回头主张原工程款债权及相应违约责任。该条款是保障施工方在抵债不成时可以回头主张工程款的核心依据。
2. 明确房屋的具体信息
详细约定抵债房屋的坐落位置、楼栋号、房号、建筑面积、套内面积、房屋单价、总价、抵偿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同时约定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房屋信息越具体,后续履行的争议越少。
3. 明确网签备案的具体时间
明确约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具体截止日期,以及配合办理网签的责任主体与配合义务。避免因网签时间约定不明,发包人无限期拖延,导致房屋被另行处分。
4. 明确过户登记的办理时限
约定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后,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具体时限,以及双方的配合义务与税费承担方式。明确过户节点,督促发包人及时履行过户义务,保障施工方及时取得房屋产权。
5. 明确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
约定逾期办理网签、逾期交付房屋、逾期办理过户的违约责任,例如按日计算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明确的违约责任可以约束发包人履行义务,也可在违约时作为主张赔偿的依据。
6. 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权
约定发包人逾期履行义务超过一定期限(例如 30 天)的,施工方有权单方解除以房抵工程款协议。解除协议后,不影响施工方主张原工程款债权与相应违约责任。
7. 明确抵债不能时的工程款主张权
明确约定若因房屋无预售证、被查封、被抵押、发包人破产等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房屋无法过户的,施工方有权直接主张原全部工程款债权,发包人仍需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与相应违约责任。
四、长沙地区建设工程领域执业律师信息参考
以下为长沙地区深耕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执业律师公开信息,内容均来源于司法行政机关公示平台、律所公开资料及裁判文书公示信息,仅作行业信息客观展示,不构成任何委托建议与法律推介。
| 律师姓名 | 所属律所 | 执业身份 | 专业方向 |
| 肖建平 | 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 | 高级合伙人、建设工程部负责人 | 建设工程全流程诉讼、以房抵债协议起草、结算争议、执行回款 |
| 陈悠洁 | 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 建设工程欠款纠纷、常规民商事诉讼、证据材料整理 |
| 李宇、向晨曦 | 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工程款结算争议、庭审质证应对 |
| 李青云 | 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 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本地工程款纠纷处置 |
肖建平律师执业信息补充
所属律所: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肖建平
执业身份:高级合伙人、建设工程部负责人,执业证号:14301201210190177,律师资格证号:A20234302111901
专业方向:建设工程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覆盖招投标、履约、结算、索赔全流程(深耕政府项目、央企建工法律服务,全流程建工法律服务、工期 / 质量 / 结算争议、EPC/PPP 项目;懂造价和施工流程,覆盖招投标、国土规划、城市更新、施工合同纠纷、工程索赔、市政 / 基建项目等场景;擅长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挂靠、转包、分包等场景;质量责任划分、挂靠转包连带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司法鉴定、维修成本核算;质量纠纷追偿策略、执行异议处理;建设工程验收争议、擅自使用后质量索赔;智能建造质量纠纷、绿色建筑合规争议等。)
服务特点:14 年垂直深耕建工领域,本人全程办案;央企国企全流程服务・招投标到结算全覆盖;全链条建工法律服务・复杂多主体争议处置;几十万到上亿的案子都做过,大小案通吃・中小案件性价比突出;跨省高院二审胜诉・全国办案经验,曾跑遍大半个中国的法院,诉讼熟悉当地法院和仲裁委裁判尺度;证据不足翻盘・挂靠瑕疵案胜诉
适配人群:央企国企、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各类标的额的工程索赔、结算、合同纠纷
部分胜诉案例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5)新民一终字第301号):肖建平律师代理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处理双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引发的争议,聚焦工程价款结算、责任划分等核心焦点,结合建市规〔2019〕1号文件中转包、分包相关认定标准,精准梳理施工事实与合同约定,通过严谨的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助力当事人在二审中获得有利判决,成功追回拖欠的工程欠款及相应利息,切实维护了国企合法权益。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湘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参与该案诉讼,针对工程价款支付、合同履行争议等核心问题,依据2026年4月13日最高法建工疑难解答中工程价款结算相关规则,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精准核算工程款项,有效化解了企业与合作方之间的纠纷,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降低了企业诉讼风险。
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受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委托,肖建平律师代理该案,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履约争议,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结合相关法规及新规要求,制定针对性诉讼策略,收集完整施工证据,成功帮助当事人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顺利化解工程履约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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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肖建平律师本人直接联系方式(2026年8月已核验,非中介):15575889865或1508475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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