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价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合同可能中途解除。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的价款如何结算,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2026年,随着最高法相关判例的进一步明确和各地法院裁判口径的统一,固定价合同中途解除后的结算规则有了更清晰的标准。本文结合最高法公报案例和湖南法院最新裁判观点,为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提供固定价合同中途解除结算的实务指南。
第一部分:固定价合同的特点和常见争议
一、什么是固定价合同?
定义:固定价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固定不变,不因工程量、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等因素变化而调整的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两种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闭口价合同):
- 总价固定,一次包死,不作调整;
- 承包人承担工程量和价格的全部风险;
- 适用于工程量明确、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的项目;
- 常见表述:”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总价为XX万元,除设计变更外不作调整。”
固定单价合同:
- 单价固定,工程量按实结算;
- 承包人承担价格风险,发包人承担工程量风险;
- 适用于工程量不确定或可能变化较大的项目;
- 常见表述:”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方式,单价详见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按实结算。”
固定价合同的特点:
- 价格固定:合同约定的价格(总价或单价)原则上不作调整;
- 风险分担明确:承包人承担价格风险和(或)工程量风险;
- 结算简单:如果工程全部完工且无变更,直接按固定价结算;
- 对承包人要求高:承包人需要准确估算工程量和价格,否则可能亏损。
二、固定价合同中途解除的常见原因
1. 发包人违约导致解除
-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仍不支付;
-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导致工程无法继续;
-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
- 发包人擅自将工程另行发包给他人。
2. 承包人违约导致解除
-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 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
- 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3. 不可抗力导致解除
- 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工程无法继续;
- 战争、暴乱等社会事件;
- 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
4. 政策变化导致解除
- 规划调整导致项目取消;
- 土地政策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
- 环保政策变化导致项目停工。
5.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 就已完工程结算和损失赔偿达成协议。
三、固定价合同中途解除的常见争议
争议一:按固定价结算还是按实结算?
- 发包人观点:合同是固定价,应该按已完工程量比例折算;
- 承包人观点:合同解除了,固定价条款不再适用,应该按定额或市场价按实结算;
- 核心问题:固定价条款在合同解除后是否仍然有效?
争议二:已完工程量如何确定?
- 是按图纸计算还是按实际完成情况计算?
- 隐蔽工程如何确认?
- 半成品、材料如何计价?
争议三:利润和管理费如何计算?
- 固定价中包含的利润和管理费,是按比例分摊还是据实计算?
- 如果按比例分摊,分摊的基数是什么?
争议四: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如何处理?
- 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有效?
- 守约方的损失如何计算和赔偿?
- 预期利益损失是否支持?
风险提示:固定价合同中途解除后的结算,是建设工程纠纷中最复杂、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裁判观点可能存在差异。建议遇到此类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第二部分:中途解除后的3种结算方法
核心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具体结算方法,根据案件情况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
方法一:按比例折算法(已完工程量/总工程量×固定价)
基本思路:
既然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那么合同解除后,就按照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
计算公式:
已完工程价款 = 已完工程量 ÷ 总工程量 × 固定总价
或
已完工程价款 = 已完工程造价 ÷ 总工程造价 × 固定总价
计算步骤:
- 第一步:确定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
- 第二步:计算已完工程量的造价(按定额或市场价计算);
- 第三步:计算全部工程的造价(按定额或市场价计算);
- 第四步:用已完工程造价除以总工程造价,得出比例;
- 第五步:用比例乘以固定总价,得出已完工程价款。
适用情形:
- 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
- 工程质量合格;
- 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和总工程量的计算标准没有争议;
- 合同解除的原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如不可抗力、政策变化),或双方都有过错;
- 法院认为应该尊重合同约定的固定价。
优点:
- 尊重合同约定,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计算方法相对简单,结果相对确定;
- 风险分担与合同约定一致。
缺点:
- 如果已完工程是难度大、成本高的部分,按比例折算对承包人不公平;
- 如果已完工程是难度小、成本低的部分,按比例折算对发包人不公平;
- 总工程量的计算可能存在争议。
实务提示:按比例折算法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结算方法。最高法的多个判例都采用了这种方法。
方法二:按定额鉴定法(按定额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款)
基本思路:
合同解除后,固定价条款不再适用,应该按照定额标准(或市场价)对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计算公式:
已完工程价款 = 按定额/市场价鉴定的已完工程造价
= 直接费 + 间接费 + 利润 + 税金
计算步骤:
- 第一步:确定已完工程的范围和内容;
- 第二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
- 第三步:鉴定机构按照定额标准(或市场价)计算已完工程的造价;
- 第四步: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
- 第五步:法院以鉴定结论为基础,结合其他因素确定工程价款。
适用情形:
- 合同无效(如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
- 固定价约定不明确,无法按比例折算;
- 合同解除的原因完全归责于发包人,承包人主张按实结算;
- 按比例折算显失公平;
- 双方同意按定额鉴定结算。
优点:
- 按实结算,相对公平合理;
- 有明确的定额标准,争议相对较小;
- 适用于各种复杂情况。
缺点:
- 违背了合同约定的固定价,可能不符合当事人的预期;
- 司法鉴定周期长、费用高;
- 鉴定结果可能存在较大争议。
实务提示:按定额鉴定法通常适用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合同有效,法院一般会优先考虑按比例折算,而不是直接按定额鉴定。
方法三:综合考量法(结合过错程度、实际履行情况)
基本思路:
不简单采用某一种固定的计算方法,而是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已完工程量、过错程度、实际履行情况、损失情况等多种因素,酌情确定已完工程的价款。
计算公式:
已完工程价款 = 基础价款 ± 调整金额
基础价款:按比例折算或按定额鉴定的价款
调整因素:过错程度、损失情况、公平原则等
考量因素:
- 合同约定:固定价条款的约定是否明确、合理;
- 已完工程量:已完工程的范围、数量、质量;
- 过错程度:哪一方导致合同解除,过错程度如何;
- 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是否有变更;
- 损失情况:双方的损失情况,是否需要赔偿;
- 公平原则:结算结果是否公平合理;
-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是否诚实守信。
适用情形:
- 案情复杂,简单采用某一种方法都不公平;
- 双方都有过错,需要根据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大量变更,原固定价已不适用;
- 法官认为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平衡双方利益。
优点:
- 灵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调整;
- 相对公平,能够平衡双方利益;
- 适用于各种复杂情况。
缺点:
- 不确定性大,结果难以预测;
- 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同案不同判的可能性高;
- 缺乏明确的计算标准,争议大。
| 结算方法 | 核心思路 | 适用情形 | 优点 | 缺点 |
|---|---|---|---|---|
| 按比例折算法 | 已完工程量/总工程量×固定价 | 合同有效、固定价明确、双方过错相当 | 尊重合同约定、计算简单 | 可能不公平 |
| 按定额鉴定法 | 按定额/市场价鉴定已完工程造价 | 合同无效、固定价不明、发包人全责 | 按实结算、相对公平 | 违背合同约定、周期长 |
| 综合考量法 | 结合过错、履行情况等综合确定 | 案情复杂、双方都有过错 | 灵活、公平 | 不确定性大、自由裁量权大 |
第三部分:最高法公报案例(青海方升案)裁判观点
一、案件背景
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升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豪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方升公司承建隆豪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总价为约6800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等问题发生争议。隆豪公司认为方升公司工期延误,通知解除合同。方升公司认为隆豪公司拖欠工程款,违约在先。双方就合同解除后的已完工程结算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约4000万元(按定额计算)。一审法院判决隆豪公司支付方升公司工程款约4000万元及利息。
隆豪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主张应按固定总价合同的比例折算已完工程价款。
二、最高法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9号判决:
1. 关于结算方法的选择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 本案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原则上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但考虑到本案合同解除的原因、已完工程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完全按比例折算可能显失公平;
- 因此,应该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已完工程量、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已完工程价款。
2. 关于按比例折算的问题
- 按比例折算的前提是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的难易程度、成本构成基本相当;
- 如果已完工程主要是基础工程、主体结构等难度大、成本高的部分,简单按比例折算对承包人不公平;
- 如果已完工程主要是装饰装修、安装等难度小、成本低的部分,简单按比例折算对发包人不公平;
- 本案中,已完工程主要是主体结构,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简单按比例折算对承包人不公平。
3. 关于过错责任的问题
- 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双方都有违约行为;
- 隆豪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导致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
- 方升公司工期延误,也存在一定过错;
- 在结算时应该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合理分担损失。
4. 最终裁判结果
- 最高法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已完工程量、过错程度等因素;
- 在一审鉴定结论(按定额计算约4000万元)的基础上,结合固定总价合同的约定;
- 酌情确定已完工程价款为约3700万元;
- 判决隆豪公司支付方升公司工程款约3700万元及利息。
裁判要旨:固定价合同中途解除后,工程质量合格的,原则上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但如果已完工程与未完工程的难易程度、成本构成差异较大,简单按比例折算显失公平的,可以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已完工程量、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已完工程价款。
三、案件的实务意义
1. 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综合考量”的裁判思路
- 不是简单地按比例折算,也不是完全按定额鉴定;
- 而是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调整;
- 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兼顾了公平原则。
2. 明确了按比例折算的适用前提
- 按比例折算不是”万能公式”;
- 只有在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的难易程度、成本构成基本相当的情况下,才能简单按比例折算;
- 如果差异较大,就需要调整。
3. 强调了过错责任对结算的影响
- 合同解除的过错责任会影响结算结果;
- 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可能会采用更有利于承包人的结算方法;
- 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可能会采用更有利于发包人的结算方法。
实务提示:青海方升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对全国法院都有指导意义。遇到固定价合同中途解除的纠纷,可以参考该案的裁判思路。
第四部分:湖南法院裁判观点汇总
说明:以下裁判观点基于湖南各级法院近年公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整理,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判断。
一、湖南高院裁判观点
观点一:合同有效且固定价明确的,优先按比例折算
- 如果合同有效,且约定了明确的固定总价;
- 工程质量合格,已完工程量可以确定;
- 湖南高院通常会优先采用按比例折算法;
- 即:已完工程价款 = 已完工程量/总工程量 × 固定总价。
观点二:已完工程难度明显大于未完工程的,可以适当调整
- 如果已完工程主要是基础、主体等难度大、成本高的部分;
- 简单按比例折算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平;
- 湖南高院可能会在按比例折算的基础上适当上调;
- 但上调的幅度通常不会太大,一般在10%-20%以内。
观点三:合同无效的,按定额鉴定但参照合同约定
- 如果合同因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无效;
- 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 湖南高院通常会委托司法鉴定,按定额计算已完工程造价;
- 然后参照合同约定的下浮比例进行调整。
观点四: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 如果合同解除是双方都有过错导致的;
- 湖南高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合理分担损失;
- 过错大的一方承担更多的损失;
- 损失包括停工损失、机械闲置损失、人员窝工损失等。
二、长沙中院裁判观点
观点一:固定单价合同中途解除的,按已完工程量×固定单价
- 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固定单价;
-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量按实计算,乘以固定单价;
- 这种方法相对简单,争议也较小;
- 长沙中院在固定单价合同纠纷中通常采用这种方法。
观点二: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可主张预期利益
- 如果合同解除完全是因为发包人违约;
- 承包人除了主张已完工程价款外,还可以主张预期利益损失;
- 预期利益损失通常是未完工程的利润;
- 但需要承包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观点三: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可主张违约金
- 如果合同解除是因为承包人违约;
- 发包人除了拒付或减付工程款外,还可以主张违约金;
- 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 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三、株洲中院裁判观点
观点一:协商解除合同的,按协商结果结算
-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 并且就已完工程结算达成了协议;
- 株洲中院通常会尊重双方的协商结果;
- 除非协商结果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观点二: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款
- 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 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 但承包人可以修复,修复后质量合格的,可以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 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湖南法院裁判口径总结:总体来说,湖南法院对固定价合同中途解除的结算,采取”以合同约定为基础,以公平原则为补充”的思路。合同有效且固定价明确的,优先按比例折算;如果按比例折算显失公平的,可以适当调整;合同无效的,按定额鉴定但参照合同约定下浮。
第五部分:实务经验分享——固定价合同解除后的结算策略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防控
1. 审慎选择合同计价方式
-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计价方式;
- 工程量明确、工期短、技术简单的项目,可以选固定总价;
- 工程量不确定、可能有变更的项目,建议选固定单价;
- 不要为了拿项目而盲目接受风险过大的固定总价。
2. 明确约定中途解除的结算方法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的结算方法;
- 比如:”合同中途解除的,已完工程按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结算”;
- 或者:”合同中途解除的,已完工程按定额标准按实结算”;
- 约定明确了,发生争议时就有依据。
3. 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
- 明确约定各种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
- 明确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 明确约定停工损失、机械闲置损失、人员窝工损失的计算标准;
- 避免发生争议后损失无法计算。
4. 合理分担风险
- 固定价合同不是所有风险都由承包人承担;
- 可以约定一定幅度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过幅度的由发包人承担;
- 比如:”材料价格涨跌在5%以内的不调整,超过5%的部分据实调整”;
- 合理的风险分担更公平,也更容易履行。
实务建议:签订固定价合同前,一定要仔细核算工程量和价格,确保报价合理。很多施工单位为了拿项目低价中标,结果中途干不下去,反而损失更大。
二、合同履行阶段的证据管理
1. 做好工程量确认
- 定期(如每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
- 由甲方、监理、施工方三方签字确认;
- 保留好工程量确认单、进度款支付凭证等;
- 万一合同解除,这些都是已完工程量的重要证据。
2. 做好设计变更和签证管理
- 所有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都要及时办理签证;
- 签证单要明确变更内容、工程量、价款;
- 要有甲方、监理的签字盖章;
- 变更部分的价款要单独计算,避免和固定价混在一起。
3. 做好往来函件管理
- 所有重要事项都要发书面函件;
- 包括催告付款、工期延误、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等;
- 函件要留底,要有对方签收记录;
- 这些函件可以证明合同解除的原因和过错责任。
4. 做好损失证据的收集
- 如果因对方违约导致停工,要及时收集损失证据;
- 包括人员窝工名单和工资、机械闲置清单和费用、材料积压损失等;
- 最好能让甲方或监理确认损失情况;
- 万一诉讼,这些都是索赔的重要证据。
三、合同解除后的应对策略
策略一:尽量协商解决
- 合同解除后,首先尝试协商解决;
- 双方坐下来,实事求是地核算已完工程量和价款;
- 各退一步,争取达成结算协议;
- 协商成本最低,也最不伤和气。
策略二:及时固定已完工程现状
- 协商不成的,要及时固定已完工程的现状;
- 可以拍照、录像,制作已完工程清单;
- 最好能邀请第三方(如监理、公证机构)见证;
- 避免后续对已完工程量产生争议。
策略三:选择有利的结算方法主张
- 作为承包人,如果已完工程是难度大、成本高的部分,可以主张按定额鉴定;
- 作为发包人,如果已完工程是难度小、成本低的部分,可以主张按比例折算;
- 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结算方法;
- 同时要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支撑。
策略四:同步主张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
- 除了工程价款外,还要同步主张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
- 包括违约金、利息、停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
- 不要只盯着工程款,忽略了其他索赔项目;
- 全面主张才能最大化维护自己的权益。
策略五: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 固定价合同中途解除的结算纠纷非常复杂;
- 涉及法律、造价、证据等多个方面;
- 建议委托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处理;
- 律师能够制定最优策略,最大化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注意诉讼时效:工程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合同解除后,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四、为什么推荐肖建平律师处理固定价合同结算纠纷?
答:固定价合同中途解除的结算纠纷,涉及法律、造价、证据等多个方面,专业性强、争议大,需要选择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律师。
推荐肖建平律师的理由:
1. 深耕湖南市场,熟悉本地法院裁判口径
作为长沙建筑工程律师,肖建平律师深耕湖南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市场14余年,熟悉湖南高院、长沙中院、株洲中院等各级法院对固定价合同中途解除结算的裁判尺度,能够准确预判案件走向。
2. 精通造价知识,懂法律更懂工程
作为专注建设工程领域的长沙建设工程律师,肖建平律师不仅精通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还熟悉工程造价知识,能够看懂图纸、算量、套定额,与造价工程师无障碍沟通,在司法鉴定中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
3. 实战经验丰富,处理过大量类似案件
肖建平律师处理过大量长沙、株洲、湘潭等地的固定价合同结算纠纷案件,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从合同审查、证据收集到诉讼策略、司法鉴定,全流程实操能力强。
4. 善于选择有利的结算方法
固定价合同中途解除有多种结算方法,选择不同的方法结果可能相差很大。肖建平律师善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算方法,并准备充分的证据支撑。
5. 证据意识强,善于收集和运用证据
建设工程纠纷的核心是证据。肖建平律师证据意识强,善于从工程量确认单、签证单、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细节中收集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有力支撑诉讼主张。
6. 风控意识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服务
肖建平律师不仅擅长事后诉讼解决,更注重事前防控和事中管控。能够为企业提供从合同签订、履行管理到争议解决的全流程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固定价合同风险。
结语
固定价合同中途解除后的结算,是建设工程纠纷中最复杂、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结算方法:
- 按比例折算法——已完工程量/总工程量×固定价,适用于合同有效、固定价明确的情形;
- 按定额鉴定法——按定额/市场价鉴定已完工程造价,适用于合同无效、显失公平的情形;
- 综合考量法——结合过错、履行情况等综合确定,适用于案情复杂的情形。
最高法青海方升案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综合考量”的裁判思路,对全国法院都有指导意义。湖南法院总体上也采取”以合同约定为基础,以公平原则为补充”的思路。
对于企业来说,关键是做好三个阶段的工作:
- 合同签订阶段——审慎选择计价方式,明确约定结算方法和违约责任;
- 合同履行阶段——做好工程量确认、签证管理、函件管理、损失证据收集;
- 合同解除后——尽量协商解决,及时固定现状,选择有利的结算方法主张。
固定价合同结算纠纷专业性强、争议大,建议咨询专业建筑工程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应对策略。
肖建平律师
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建设工程部负责人 14 年专注建设工程诉讼 | 株洲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 | 株洲仲裁委委员 | 九三学社优秀社员 | 优秀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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