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案件”以审计为准”条款2026新规突破方案

发布时间:2026-06-20 栏目:法律文集

在建设工程领域,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和国企项目中,”以审计为准”是常见的结算条款。甲方往往利用优势地位,在合同中约定”最终结算以审计机关审计结论为准”,导致施工方在工程完工后,陷入漫长的审计等待期,工程款迟迟无法回收。

2026年,随着最高法相关判例的进一步明确和各地法院裁判口径的统一,”以审计为准”条款的适用有了新的突破空间。本文结合湖南国企市政项目典型判例,为施工企业提供”以审计为准”条款的突破方案和风控指南。

第一部分:”以审计为准”条款的法律效力

核心原则: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的,原则上有效,但并非绝对。审计结论不是”尚方宝剑”,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突破。

一、有效情形:合同明确约定+审计范围明确

“以审计为准”条款有效的前提条件:

1. 合同约定明确具体

  • 明确约定”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准”;
  • 明确约定审计机关的名称(如”以XX市审计局审计结论为准”);
  • 明确约定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 不存在歧义或模糊表述。

2. 审计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审计

  • 审计机关具有相应的审计权限;
  • 审计程序合法合规;
  • 审计结论客观公正;
  • 审计结论已经正式出具并生效。

3. 当事人自愿接受审计约束

  • 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
  • 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并接受”以审计为准”条款。

湖南法院裁判口径: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且审计机关已经出具正式审计结论,法院通常会尊重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二、无效/可突破情形:约定不明+审计长期不出结果

以下情形下,”以审计为准”条款可以被突破:

情形一:约定不明,无法确定审计主体和范围

  • 只写”以审计为准”,但没有明确是哪个审计机关;
  • 只写”以审计结论为准”,但没有明确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 约定”以甲方审计为准”,但甲方内部审计不是法定审计;
  • 约定”以第三方审计为准”,但没有明确第三方机构的选任方式。

法律依据: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按照合同其他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结算方式。

情形二:审计长期不出结果,严重损害施工方利益

  • 工程完工后超过合理期限(通常1-2年)仍未出具审计结论;
  • 审计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审计;
  • 甲方故意不配合审计,导致审计无法进行;
  • 审计久拖不决,施工方工程款长期无法回收。

法律依据: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审计不能无限期拖延。如果审计长期不出结果,施工方可以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情形三:审计结论存在明显错误或违法情形

  • 审计结论依据的事实错误;
  • 审计结论适用法律错误;
  • 审计程序严重违法;
  • 审计结论明显不合理,与市场价格偏差过大。

情形四:政府审计与民事结算区分

  • 政府审计是行政监督行为,主要监督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 民事结算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
  • 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否则政府审计结论不能直接作为民事结算依据;
  • 最高法多次判例明确:审计结论不能当然作为结算依据。
情形法律效力突破路径
约定明确+审计已出结果有效难以突破,建议接受
约定不明视为未约定按合同约定或司法鉴定
审计长期不出结果可突破起诉申请司法鉴定
审计结论明显错误可部分突破申请重新审计或鉴定
政府审计vs民事结算区分处理主张民事结算独立

第二部分:湖南国企市政项目判例分析(3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审计超过2年未出结果,法院委托司法鉴定

案情简介:

某建筑公司承接长沙某市政道路工程,合同约定”最终结算以长沙市审计局审计结论为准”。工程于2021年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截至2023年底,审计局仍未出具正式审计结论。建筑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方支付工程款,并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甲方抗辩:

  • 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为准”,应等待审计结论;
  • 审计正在进行中,只是进度较慢;
  • 不同意司法鉴定,要求驳回起诉。

法院裁判观点:

  • 虽然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但审计不能无限期拖延;
  • 工程竣工验收已超过2年,审计仍未出结果,明显超过合理期限;
  • 如果继续等待审计,将严重损害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准许建筑公司的司法鉴定申请;
  • 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裁判要旨:“以审计为准”条款并非绝对有效。当审计长期不出结果,严重损害施工方利益时,法院可以突破”以审计为准”的约定,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实务启示:

  • 审计不是”拖字诀”的挡箭牌;
  • 工程完工后1-2年审计仍未出结果的,可以考虑起诉并申请司法鉴定;
  • 要注意收集审计拖延的证据,为突破”以审计为准”条款做准备。

案例二:审计范围约定不明,按合同约定结算

案情简介:

某施工企业与株洲某国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结算以审计为准”,但未明确约定审计机关的名称和审计范围。工程完工后,甲方委托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减了30%的工程款。施工企业不认可内部审计结果,认为合同约定的”审计”应是指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而非甲方内部审计。双方协商无果,施工企业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 合同约定的”以审计为准”中的”审计”指的是什么?
  • 是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还是甲方内部审计?
  • 审计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法院裁判观点:

  • 合同只约定”以审计为准”,但未明确审计主体和范围,属于约定不明;
  •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从合同上下文看,没有任何条款指向甲方内部审计;
  • 从交易习惯看,建设工程领域的”审计”通常指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
  • 甲方内部审计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 因约定不明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标准进行结算;
  • 对有争议的部分,可以委托司法鉴定。

裁判要旨:“以审计为准”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如果只写”以审计为准”而没有明确审计主体和范围,属于约定不明,施工方可以主张按合同约定结算或申请司法鉴定。

实务启示:

  • 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审查”以审计为准”条款的具体表述;
  • 如果约定不明,事后可以主张按合同约定结算;
  • 甲方内部审计、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计,不等于”审计机关审计”。

案例三:政府审计与民事结算区分

案情简介:

某建设集团承接湘潭某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约定”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机关审计结论为准”。工程完工后,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审减工程款500余万元。建设集团认为审计结论存在错误,部分审减没有依据,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款。

甲方抗辩:

  • 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为准”;
  • 审计局已经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 应按照审计结论结算,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观点:

  • 政府审计是行政监督行为,主要是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 民事结算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 两者性质不同,审计结论不能当然作为民事结算的唯一依据;
  • 但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审计结论为准”,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因此,审计结论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 但如果审计结论确实存在明显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审计或补充审计;
  • 也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审计结论错误,请求法院不予采纳。

裁判要旨:政府审计与民事结算性质不同。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为准,审计结论可以作为结算依据,但不是绝对的。如果审计结论存在明显错误,当事人可以举证推翻。

实务启示:

  • 不要认为”以审计为准”就完全没有办法;
  • 如果审计结论确实有问题,可以收集证据推翻;
  • 关键是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审计结论错误或不合理。

第三部分:司法鉴定推翻审计结算完整流程(6步)

适用前提: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但审计长期不出结果,或审计结论存在明显错误,或约定不明。

核心目标: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突破”以审计为准”条款的限制。

步骤一:收集审计拖延或错误的证据

证据收集方向:

1. 审计拖延的证据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工程完工时间);
  • 工程交付使用的证据(如移交单、入住通知等);
  • 施工方提交结算资料的时间和签收记录;
  • 审计机关受理审计的时间证明;
  • 施工方多次催告审计的函件和回复;
  • 审计机关关于审计进度的说明或回复;
  • 其他能够证明审计拖延的证据。

2. 审计结论错误的证据

  • 审计报告全文;
  • 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 工程量签证单、设计变更单;
  •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和发票;
  • 市场价格信息、造价信息;
  • 专家意见或咨询报告;
  • 其他能够证明审计结论错误的证据。

3. 约定不明的证据

  • 施工合同全文(重点看结算条款);
  • 招投标文件;
  • 中标通知书;
  • 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
  • 其他能够证明约定不明的证据。

实务技巧:从工程完工之日起,就要有意识地收集审计拖延的证据。定期发函催告,保留好所有函件和签收记录。这些证据将来在法庭上可能成为突破”以审计为准”的关键。

步骤二:发函催告审计

发函的目的:

  • 固定审计拖延的事实;
  • 给甲方和审计机关施加压力;
  • 为后续起诉和申请司法鉴定做铺垫;
  • 证明施工方已经尽到催告义务,没有过错。

发函的要点:

1. 函件内容

  • 明确工程名称、合同编号、完工时间、验收时间;
  • 明确施工方提交结算资料的时间和金额;
  • 明确审计的进展情况(如果知道的话);
  • 要求甲方/审计机关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审计;
  • 告知逾期不完成审计的法律后果(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申请司法鉴定);
  • 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2. 发函方式

  • EMS快递(推荐,有签收记录);
  • 邮件(需有已读回执或对方回复);
  • 当面送达(需有签收记录);
  • 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可作为辅助证据)。

3. 发函频率

  • 第一次:工程完工后3-6个月,审计仍未启动的;
  • 第二次:第一次发函后1-2个月,仍无进展的;
  • 第三次:第二次发函后1个月,仍无进展的,正式告知将起诉;
  • 之后可以每月发一次,持续固定证据。

步骤三:起诉时申请司法鉴定

起诉时机:

  • 工程完工后1-2年,审计仍未出结果;
  • 已经发函催告多次,仍无进展;
  • 收集了充分的审计拖延证据;
  • 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注意3年诉讼时效)。

诉讼请求设计:

  • 请求判令甲方支付工程款XX元(暂按结算价主张,最终以鉴定为准);
  • 请求判令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应付之日起计算);
  • 请求判令甲方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 同时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申请书要点:

  • 申请事项:请求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 事实与理由:简述合同约定、工程完工情况、审计拖延情况;
  • 法律依据: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 附上相关证据材料(竣工验收报告、结算资料、催告函等)。

法院审查要点:

  • 是否符合司法鉴定的条件;
  • 审计是否确实长期拖延;
  • 是否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
  • 鉴定范围和鉴定机构的选择。

注意:司法鉴定申请不是一定会被准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审计拖延或审计结论错误,法院才会准许鉴定申请。因此,前期的证据收集非常重要。

步骤四:鉴定材料质证

鉴定材料的重要性:

鉴定材料是司法鉴定的基础,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施工方务必重视鉴定材料的质证环节。

鉴定材料范围:

  • 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 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 工程量签证单、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
  • 材料设备价格证明(采购合同、发票、造价信息等);
  • 竣工验收资料;
  • 结算书及结算资料;
  • 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材料。

质证要点:

1. 真实性质证

  • 材料是否真实,有无伪造、变造;
  • 签字盖章是否真实;
  • 日期是否准确。

2. 合法性质证

  • 材料的形成是否合法;
  • 签证单是否有相应权限的人员签字;
  • 设计变更是否经过法定程序。

3. 关联性质证

  • 材料是否与涉案工程有关;
  • 材料是否在鉴定范围内;
  • 材料能否证明待证事实。

4. 完整性质证

  • 材料是否完整,有无缺失;
  • 图纸是否齐全;
  • 签证单是否完整。

实务技巧:鉴定材料质证是影响鉴定结论的关键环节。施工方要积极参与,对甲方提交的材料认真质证,对自己有利的材料要主动提交,对自己不利的材料要提出异议。

步骤五:鉴定初稿异议

鉴定初稿的意义: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初稿后,会给当事人一定的异议期。当事人可以对鉴定初稿提出异议,鉴定机构会根据异议进行复核和调整。这是影响最终鉴定结论的重要机会。

异议的重点方向:

1. 工程量异议

  • 鉴定的工程量是否准确;
  • 有无漏算、少算的工程量;
  • 有无多算、重复计算的工程量;
  • 计算规则是否正确。

2. 单价异议

  • 综合单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 新增项目的单价是否合理;
  • 材料价格是否准确;
  • 人工、机械价格是否符合规定。

3. 取费异议

  • 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 规费、税金计算是否正确;
  • 措施费、其他项目费是否合理。

4. 其他异议

  • 鉴定范围是否正确;
  • 鉴定方法是否科学;
  • 鉴定依据是否充分;
  • 有无其他明显错误。

异议书的撰写要求:

  • 明确具体,逐条列出异议事项;
  • 每个异议事项都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 提出明确的调整请求和计算依据;
  • 在异议期内提交,逾期可能不被采纳。

实务建议:收到鉴定初稿后,务必认真核对,最好请专业造价人员帮忙审核。不要轻易放过任何一个疑点,每一个数字的调整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工程款金额。

步骤六:鉴定报告质证

正式鉴定报告的效力:

鉴定机构出具正式鉴定报告后,需要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鉴定报告,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质证的方式:

  • 书面质证: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 当庭质证:在法庭上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
  • 鉴定人出庭: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 专家辅助人: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报告提出专业意见。

质证的重点:

1.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

  • 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
  • 鉴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 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2. 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鉴定依据的材料是否经过质证;
  • 鉴定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 鉴定依据的标准是否正确。

3. 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 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 计算过程是否正确;
  • 鉴定结论是否客观公正。

4. 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 鉴定结论是否准确;
  • 有无明显错误;
  • 与事实是否相符。

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
  •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注意:申请重新鉴定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法院不会轻易准许重新鉴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只是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没有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依据不足,法院不会准许重新鉴定。

第四部分:实务经验分享——国企项目结算纠纷的应对策略

一、国企项目”以审计为准”的特点和难点

国企项目的特点:

  • 合同通常约定”以审计为准”,且审计周期长;
  • 国企内部审批流程复杂,决策周期长;
  • 审计涉及多个部门,协调难度大;
  • 国企更注重合规性,有时宁愿走司法程序也不愿”违规”付款;
  • 国企付款需要审计结论作为依据,否则财务无法入账。

常见难点:

  • 审计久拖不决,工程款长期无法回收;
  • 审计审减幅度过大,施工方难以接受;
  • 甲方以”审计没出结果”为由,拒绝协商和付款;
  • 施工方不敢得罪甲方,担心影响后续合作;
  • 诉讼周期长,影响企业资金周转。

二、事前防控:签订合同时的风险防控

1. 审查”以审计为准”条款

  • 尽量不签”以审计为准”的条款;
  • 如果必须签,要明确审计的主体、范围、期限;
  • 约定审计的最长期限,超过期限视为认可施工方结算;
  • 约定逾期审计的违约责任。

2. 明确结算条款

  • 明确结算的程序和期限;
  • 明确甲方收到结算资料后的审核期限;
  • 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价(”默认条款”);
  • 明确争议解决方式。

3. 约定付款节点

  • 不要把所有付款都绑定到审计结论;
  • 约定进度款、竣工款、质保金等不同付款节点;
  • 审计结论只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不影响进度款支付;
  • 明确各节点的付款比例和时间。

实务建议:签订合同时,施工方法务或律师要认真审查结算条款。”以审计为准”看似简单,实则暗藏巨大风险。能不签就不签,必须签的话一定要加上期限和违约责任的限制。

三、事中管控:施工过程中的证据管理

1. 签证管理

  • 所有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都要及时办理签证;
  • 签证单要有甲方、监理的签字盖章;
  • 签证单要明确工程量、单价、总价;
  • 保留好签证单的原件,建立签证台账。

2. 资料管理

  • 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都要妥善保存;
  • 包括施工日志、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
  • 建立资料管理制度,专人负责;
  • 重要资料要备份,防止丢失。

3. 往来函件管理

  • 所有重要事项都要发书面函件;
  • 函件要留底,要有对方签收记录;
  • EMS快递要保存好快递单和签收记录;
  • 邮件、微信等也要保存好记录。

4. 结算资料准备

  • 工程完工后及时编制结算书;
  • 结算书要详细、准确、有依据;
  • 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
  • 提交结算书时要有签收记录,注明提交日期和结算金额。

四、事后应对:审计拖延或审计结果不公的应对策略

策略一:积极沟通协商

  • 先尝试与甲方沟通,了解审计拖延的原因;
  • 如果是资料问题,及时补充完善;
  • 如果是甲方内部流程问题,催促甲方加快;
  • 可以考虑适当让步,争取尽快解决。

策略二:发函催告

  • 沟通无果的,及时发函催告;
  • 函件要正式、专业,明确法律后果;
  • 保留好发函证据;
  • 多次发函,持续施加压力。

策略三:第三方调解

  • 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 可以申请造价管理部门调解;
  • 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 调解不成的,再考虑诉讼。

策略四:提起诉讼,申请司法鉴定

  • 以上方式都无效的,及时提起诉讼;
  • 同时申请司法鉴定,突破”以审计为准”;
  • 同步申请财产保全,确保胜诉后能执行;
  • 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提高胜诉概率。

注意诉讼时效:工程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不要因为等待审计而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审计拖延时间较长,要及时发函中断时效,或者及时起诉。

五、为什么推荐肖建平律师处理国企项目结算纠纷?

答:国企项目结算纠纷涉及”以审计为准”等复杂法律问题,且国企项目有其特殊性,需要选择有经验的专业律师。

推荐肖建平律师的理由:

1. 长期服务国企,熟悉国企项目运作模式

作为长沙建筑工程律师,肖建平律师长期服务五矿集团、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大型国企,熟悉国企项目的运作模式、审批流程和结算特点,能够精准把握国企项目的痛点和难点。

2. 深耕湖南市场,熟悉本地法院裁判口径

作为专注建设工程领域的长沙建设工程律师,肖建平律师深耕湖南建工法律服务市场14余年,熟悉长沙、株洲、湘潭等地法院对”以审计为准”条款、国企项目结算纠纷的裁判尺度,能够准确预判案件走向。

3. 实战经验丰富,处理过大量类似案件

肖建平律师处理过大量湖南国企市政项目结算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从合同审查、证据收集到诉讼策略、司法鉴定,全流程实操能力强。

4. 善于突破”以审计为准”条款

肖建平律师对”以审计为准”条款有深入研究,善于从约定不明、审计拖延、审计结论错误等角度寻找突破口。在多个案件中成功突破”以审计为准”条款,通过司法鉴定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工程款。

5. 风控意识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防控

肖建平律师不仅擅长事后诉讼解决,更注重事前防控和事中管控。能够为企业提供全流程的法律风控服务,从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到结算回款,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

6. 资源整合能力强,多方协调推进

肖建平律师在湖南建工领域深耕多年,拥有丰富的行业资源和人脉。能够协调造价咨询、司法鉴定等专业资源,多方推进案件解决,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结语

“以审计为准”条款是建设工程领域的常见风险点,特别是在政府投资项目和国企项目中。但”以审计为准”不是绝对的,在约定不明、审计拖延、审计结论错误等情形下,是可以突破的。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关键是要做好三个阶段的工作:

  • 事前防控——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结算条款,尽量避免或限制”以审计为准”;
  • 事中管控——施工过程中做好证据管理,特别是签证和结算资料;
  • 事后应对——审计拖延或结果不公时,及时发函催告,必要时起诉并申请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专业性强、涉及金额大,建议咨询专业建筑工程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应对策略。


肖建平律师

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建设工程部负责人 14 年专注建设工程诉讼 | 株洲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 | 株洲仲裁委委员 | 九三学社优秀社员 | 优秀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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