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能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2026最新裁判观点

发布时间:2026-06-21 栏目:法律文集

在建设工程领域,质保金是一个常见的概念。发包人通常会在支付工程款时预留一定比例(一般为3%-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届满后再返还给承包人。但质保金能不能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可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法院的裁判口径也不尽相同。2026年,随着最高法相关判例和各地法院裁判口径的进一步统一,质保金与优先受偿权的关系有了更清晰的规则。本文结合最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全面梳理质保金的法律性质、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如何计算等核心问题。

第一部分:质保金的法律性质

一、什么是质保金?

定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简称”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核心特征:

  • 来源: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本质上是工程款的一部分;
  • 用途: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维修义务;
  • 返还: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应当将质保金返还给承包人;
  • 比例:一般为工程价款的3%-5%,具体比例由双方约定。

相关概念区分:

概念性质期限法律依据
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工程款的一部分,预留用于维修缺陷责任期(一般6/12/24个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质量保修期法定最低保修期限法定(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使用年限,防水5年,其他2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履约保证金担保承包人履行合同合同履行完毕《招标投标法》等

注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缺陷责任期是质保金的预留期限,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由双方约定;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不同部位有不同的保修期。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就应当返还,不需要等到质量保修期届满。

二、质保金的法律性质:工程款的一部分

主流观点:质保金本质上是工程款的一部分

质保金虽然被预留出来,用于保证承包人履行维修义务,但其本质上仍然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它来源于工程款,是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当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履行了维修义务后,发包人应当将质保金返还给承包人。因此,质保金在性质上属于工程价款的范畴。

为什么这个问题很重要?

  • 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是”建设工程价款”;
  • 如果质保金属于工程款,那理论上就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 如果质保金不属于工程款,那就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 所以,质保金的法律性质直接关系到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支持质保金属工程款的理由:

1. 来源上看,质保金来源于工程款

  • 质保金不是承包人另外支付给发包人的,而是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预留的;
  • 如果工程总价款是1000万,质保金比例是3%,那发包人只支付970万,预留30万作为质保金;
  • 这30万本质上就是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只是暂时被发包人扣留。

2. 返还上看,质保金最终要返还给承包人

  • 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把质保金返还给承包人;
  • 如果有质量问题,承包人维修后,剩余的质保金也要返还;
  • 质保金只是”暂时扣留”,不是”永久扣除”。

3. 法律规定上看,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质保金是”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
  • 最高法相关判例也多次明确,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
  • 这是目前的主流观点。

第二部分:司法实践中的两种观点

虽然质保金在性质上属于工程款,但质保金能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以及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如何计算,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质保金属于工程款,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核心观点:质保金本质上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当然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与其他工程款一样,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理由:

  • 质保金来源于工程款,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只是支付方式不同(预留+到期返还);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是工程价款,质保金作为工程价款的一部分,自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 如果质保金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相当于变相缩减了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对承包人不公平;
  • 质保金的返还虽然有期限,但这只是支付时间的约定,不改变其工程款的性质。

支持判例:

  •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50号判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本质上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承包人有权就质保金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35号裁定:”质保金是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发包人以质保金尚未达到返还条件为由抗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 这是目前的主流观点。

适用情形:

  • 工程已经竣工,质保金虽然还没到返还期限,但承包人在优先受偿权期限内起诉的;
  • 质保金返还期限已经届满,发包人拒不返还的;
  • 合同解除,工程未竣工,但质保金条款仍然有效的。

观点二:质保金有独立返还期限,起算点单独计算

核心观点:质保金虽然属于工程款,但它有独立的返还期限,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当从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单独计算,而不是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理由:

  • 质保金的返还时间与其他工程款不同,其他工程款在竣工后就应当支付,而质保金要等到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才返还;
  •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从”应付款之日”起算的,质保金的应付款之日就是返还期限届满之日;
  • 如果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可能质保金还没到返还期限,优先受偿权就已经超期了,这对承包人不公平;
  • 质保金有独立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应当单独计算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支持判例:

  • 部分地方法院判决认为,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应当从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理由是质保金的应付款时间是返还期限届满之日,优先受偿权期限应从应付款之日起算;
  • 这种观点更有利于保护承包人的权利,也更符合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立法本意。

适用情形:

  • 工程竣工后,质保金返还期限较长(如2年),承包人在竣工后18个月内没有起诉;
  • 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后,承包人才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
  • 发包人以优先受偿权超期为由抗辩的。

2026年主流观点:质保金属于工程款,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越来越多的法院倾向于认为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期限应当从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单独计算,而不是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统一计算。这样更符合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立法本意,也更有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三、实践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问题一: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质保金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 答:要看具体情况;
  • 如果质量问题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剩余的质保金仍然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 如果质量问题不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保金应当全额返还,承包人可以全额主张优先受偿权;
  • 质量问题不影响质保金的工程款性质,只是可能影响返还的金额。

问题二:合同解除了,质保金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 答:可以;
  • 合同解除后,质保金条款仍然有效,发包人仍然有权预留质保金;
  • 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质保金应当返还,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 但要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不要超期。

问题三:质保金的利息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 答:不能;
  •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工程价款本金,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 质保金的利息属于孳息,不属于工程价款本金,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 但利息可以作为普通债权主张。
争议问题主流观点理由
质保金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能质保金本质上是工程款的一部分
优先受偿权起算点⚠️ 有争议竣工之日起算 vs 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质量问题影响优先受偿权吗❌ 不影响(可能影响金额)质量问题只影响返还金额,不影响性质
质保金利息能优先受偿吗❌ 不能利息不属于工程价款本金

第三部分:湖南法院裁判观点汇总

说明:以下裁判观点基于湖南各级法院2025-2026年公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整理,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判断。

一、湖南高院裁判观点

观点一:质保金属于工程款,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 湖南高院2025年的多起判决都明确,质保金本质上是工程款的一部分,承包人有权就质保金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这与最高法的主流观点一致;
  • 发包人以质保金尚未达到返还条件为由抗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观点二:质保金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有争议

  • 湖南高院内部对质保金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存在不同认识;
  • 部分判决认为应当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与其他工程款一并计算;
  • 部分判决认为应当从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单独计算;
  • 总体来说,湖南高院更倾向于从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承包人。

观点三:质保金返还期限约定不明的,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

  • 如果合同对质保金的返还期限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
  • 湖南高院一般认为,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按2年计算;
  •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从2年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起计算18个月。

观点四:发包人逾期返还质保金的,承包人可以主张违约金

  • 如果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后,发包人拒不返还;
  • 承包人除了可以主张质保金本金和优先受偿权外,还可以主张逾期返还的违约金或利息;
  • 但违约金和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主张。

二、长沙中院裁判观点

观点一:质保金优先受偿权从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 长沙中院2025-2026年的多数判决都认为,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应当从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理由是质保金的应付款时间是返还期限届满之日,优先受偿权期限应从应付款之日起算;
  • 这对承包人比较有利。

观点二:合同约定质保金”无息返还”的,不影响优先受偿权

  • 很多合同约定质保金是”无息返还”的;
  • 长沙中院认为,”无息返还”只是说质保金在预留期间不计算利息,不影响质保金的工程款性质;
  • 承包人仍然可以就质保金主张优先受偿权。

观点三:质保期内维修费用的扣除,不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 如果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了费用;
  • 发包人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
  • 但剩余的质保金仍然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 维修费用的扣除不影响质保金的性质,也不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三、株洲中院裁判观点

观点一:质保金必须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不能预留

  • 株洲中院认为,质保金的预留必须有合同约定;
  •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质保金,发包人不能擅自从工程款中预留;
  • 擅自预留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全额支付工程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观点二:质保金比例过高的,可以调整

  • 如果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比例过高(比如超过5%);
  • 株洲中院一般会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为不超过工程价款的3%;
  • 超出部分,承包人可以要求立即支付,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观点三: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 株洲中院认为,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由双方约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 如果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超过2年,超过部分无效;
  • 质保金应当在2年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返还,优先受偿权从2年届满之日起算。

湖南法院裁判口径总结:湖南各级法院普遍认为质保金属于工程款,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关于起算点,长沙、株洲等地中院倾向于从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单独计算,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承包人。同时,湖南法院也比较注重规范质保金的预留和返还,对没有约定、比例过高、期限过长等情形,都会依法调整。

第四部分:质保金优先受偿权的3个实操要点

既然质保金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那实践中应该怎么操作呢?以下是3个关键的实操要点:

要点一:明确质保金金额和返还时间

为什么重要:

  • 质保金的金额和返还时间是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基础;
  • 如果金额不明确,法院可能无法支持优先受偿权;
  • 如果返还时间不明确,可能导致优先受偿权超期。

操作要点:

1. 合同中明确约定质保金的比例和金额

  •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保金的比例(如3%)和具体金额;
  • 不要只约定”按国家规定执行”,这样容易产生争议;
  • 比例建议控制在3%-5%之间,不要过高,否则可能被法院调整。

2. 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和质保金返还时间

  • 建议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如12个月或24个月);
  • 明确约定质保金的返还时间(如”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4日内一次性返还”);
  • 不要约定”质保期满后返还”,因为质保期和缺陷责任期是两个概念,容易混淆。

3. 结算时单独列明质保金

  • 工程结算时,建议在结算报告中单独列明质保金的金额和返还时间;
  • 不要把质保金混在其他款项中,这样后续主张优先受偿权时更清晰;
  • 结算报告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主张权利的重要证据。

要点二:返还期限届满后及时主张

为什么重要:

  • 优先受偿权有18个月的行使期限,超期就消灭了;
  • 虽然很多法院认为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从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但也有法院认为从竣工之日起算;
  • 为了保险起见,建议在返还期限届满后及时主张,不要拖延。

操作要点:

1. 提前做好准备

  • 在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前1-2个月,就开始准备相关材料;
  • 整理好合同、结算报告、竣工验收证明、质保期内的维修记录等;
  • 计算好质保金的金额和逾期利息。

2. 期限届满后立即发函

  • 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后,立即向发包人发函,要求返还质保金;
  • 函件中要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发函要书面发出,保留好送达凭证(快递单、签收记录等)。

3. 发包人拒不返还的及时起诉

  • 如果发包人收到函件后拒不返还,或者拖延不处理;
  • 要及时起诉,通过司法途径确认优先受偿权;
  • 不要等,越等风险越大,万一发包人破产了,就更麻烦了。

重要提醒:虽然很多法院认为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从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但这并不是全国统一的标准。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建议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18个月内就主张全部工程款(包括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这样不管法院采哪种观点,都不会超期。

要点三:起诉时单独列明质保金优先受偿请求

为什么重要:

  • 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很重要,法院是”不告不理”的;
  • 如果没有单独列明质保金的优先受偿请求,法院可能不会主动审理;
  • 单独列明也更清晰,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和作出判决。

操作要点:

1. 诉讼请求中单独列明质保金

  • 建议在诉讼请求中把工程款本金和质保金分开列明;
  • 比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XX元及利息”、”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质保金XX元及逾期利息”;
  • 这样更清晰,也便于法院分别审理。

2. 明确主张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

  • 在诉讼请求中要明确主张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
  • 比如:”请求判令原告就被告欠付的工程款XX元(含质保金XX元)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不要只主张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要明确包含质保金。

3. 事实和理由中重点说明

  • 在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要重点说明质保金的性质和金额;
  • 说明质保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 提供相关的合同约定、结算报告等证据支撑。
序号实操要点核心目的
1明确质保金金额和返还时间为优先受偿权主张提供明确的基础
2返还期限届满后及时主张避免优先受偿权超期消灭
3起诉时单独列明质保金优先受偿请求确保法院审理并支持优先受偿权

第五部分:实务经验分享——质保金纠纷的常见问题

质保金纠纷是建设工程领域非常常见的一类纠纷。很多承包人因为不了解质保金的法律规则,导致权利受损。以下是实务中常见的几个问题及应对建议:

常见问题一:发包人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不返还质保金

表现:

  • 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承包人要求返还质保金;
  • 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返还;
  • 有的发包人还要求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应对建议:

1. 先核实质量问题是否真实存在

  • 发包人主张质量问题的,要求其提供具体的证据(照片、检测报告、维修记录等);
  • 如果只是口头说有质量问题,没有任何证据,可以不予认可;
  • 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查明问题原因和责任。

2. 区分质量问题的原因

  • 如果质量问题是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 如果质量问题是发包人使用不当、设计原因、第三方原因等造成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 原因不明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3. 维修费用要合理

  • 如果确实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委托第三方维修的费用要合理;
  • 如果维修费用明显过高,承包人可以提出异议,要求提供费用明细和支付凭证;
  • 必要时可以申请对维修费用进行鉴定。

4. 剩余质保金要及时主张

  • 即使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扣除维修费用后剩余的质保金,发包人也应当返还;
  • 承包人可以就剩余的质保金主张优先受偿权;
  • 不要因为有质量问题就放弃全部质保金的权利。

常见问题二:质保金返还期限约定不明

表现:

  • 合同只约定了”预留质保金”,但没有约定返还时间;
  • 或者约定”质保期满后返还”,但质保期和缺陷责任期混淆;
  • 导致双方对质保金什么时候返还产生争议。

应对建议:

1. 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

  • 最好的方式是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质保金的返还时间;
  • 建议约定为”缺陷责任期届满后X日内一次性返还”;
  • 缺陷责任期可以约定为12个月或24个月,根据工程情况确定。

2. 约定不明的按法定处理

  • 如果合同对质保金返还期限约定不明;
  • 一般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缺陷责任期按2年计算;
  • 质保金在2年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返还。

3. 注意区分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

  • 缺陷责任期是质保金的预留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 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不同部位有不同的保修期(如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使用年限,防水5年,其他2年);
  • 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就应当返还,不需要等到质量保修期届满。

常见问题三:质保金优先受偿权超期

表现:

  •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以为质保金要等几年才返还,不着急;
  • 结果等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了,再想主张优先受偿权,发现已经超期了;
  • 或者有的法院认为优先受偿权从竣工之日起算,等质保金到期时早就超期了。

应对建议:

1. 最稳妥:竣工后18个月内一并主张

  • 最稳妥的方式是,在工程竣工后18个月内,就起诉主张全部工程款(包括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
  • 虽然质保金可能还没到返还期限,但可以一并主张;
  • 法院会判决质保金到期后返还,并确认优先受偿权;
  • 这样不管法院采哪种起算点的观点,都不会超期。

2. 次稳妥:返还期限届满后立即主张

  • 如果竣工后18个月内没有起诉,那就在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后立即主张;
  • 发函+起诉,同步进行;
  • 很多法院认为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从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这样还来得及。

3. 实在超期了:争取其他救济途径

  • 如果优先受偿权确实超期了,也不要放弃;
  • 可以主张普通债权,参与发包人财产的分配;
  • 如果发包人有其他财产,也可以申请查封、冻结;
  • 虽然没有优先受偿权,但普通债权也有实现的可能。

常见问题四:发包人破产了,质保金怎么办?

表现:

  • 质保金还没返还,发包人就破产了;
  • 承包人不知道该怎么申报债权,也不知道能不能优先受偿。

应对建议:

1. 及时申报债权

  • 发包人破产的,承包人要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 债权金额包括质保金本金和逾期利息;
  • 要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逾期可能影响权利。

2. 主张优先受偿权

  • 申报债权时,要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提供相关的合同、结算报告、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据;
  • 如果优先受偿权没有超期,管理人会确认为优先债权;
  • 如果有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确认。

3. 注意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 发包人破产时,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计算可能会有特殊规则;
  • 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超期;
  • 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已经超期了,有时候还有补救的可能。

五、为什么推荐肖建平律师处理质保金纠纷?

答:质保金纠纷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工程质量、合同约定、优先受偿权等多个法律问题,专业性强,需要选择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律师。

推荐肖建平律师的理由:

1. 深耕湖南市场,熟悉本地裁判口径

作为长沙建筑工程律师,肖建平律师深耕湖南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市场14余年,熟悉湖南高院、长沙中院、株洲中院等各级法院对质保金纠纷和优先受偿权的裁判尺度,能够准确预判案件走向,制定最优应对策略。

2. 精通质保金法律规则,专业功底扎实

作为专注建设工程领域的长沙建设工程律师,肖建平律师对质保金的法律性质、返还规则、优先受偿权等问题有深入研究,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熟悉最高法和各地方法院的裁判观点,能够准确把握争议的核心。

3. 实战经验丰富,处理过大量质保金纠纷

肖建平律师处理过大量长沙、株洲、湘潭等地的质保金纠纷案件,包括质量问题争议、返还期限争议、优先受偿权争议等各种类型,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最优解决方案。

4. 善于固定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

质保金纠纷的核心是证据。肖建平律师证据意识强,善于从合同、结算报告、竣工验收证明、维修记录、函件往来等细节中收集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有力支撑承包人的权利主张。

5. 注重时效管理,避免权利超期

优先受偿权有严格的期限要求,超期就消灭了。肖建平律师非常注重时效管理,能够帮助承包人准确把握各个时间节点,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为超期而丧失优先受偿权。

6. 风控意识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服务

肖建平律师不仅擅长事后纠纷解决,更注重事前防控和事中管控。能够为企业提供从合同签订(质保金条款设计)、施工过程管理(质量管控和证据留存),到纠纷解决的全流程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全面防控质保金的法律风险。


结语

质保金是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问题,也是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根据2026年最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 法律性质:质保金本质上是工程款的一部分;
  • 优先受偿权:质保金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起算点争议:竣工之日起算 vs 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后者是趋势;
  • 实操要点:明确金额和返还时间、及时主张、起诉时单独列明。

质保金纠纷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建议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施工管理、结算回款等各个环节都要重视质保金问题,必要时咨询专业建筑工程律师,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肖建平律师 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建设工程部负责人 14年专注建设工程诉讼 | 株洲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 长沙总所: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五江天街北区10栋21层 株洲分所: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恒大华府2413-2422室 咨询电话:15575889865(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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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签订、履约争议到结算回款,工程类案件往往证据链长、争议点多,尽早介入更有利于明确方向和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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