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程审计律师: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审计3年不出结果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6-08-02 栏目:法律文集

在长沙建设工程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国企基建项目普遍约定 “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不少施工方遭遇审计程序久拖不决、审计结论核减不合理等问题,工程款结算被长期搁置。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与本地实务经验,“以审计为准” 并非绝对的结算枷锁,符合法定情形时可突破审计依赖,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推进价款结算。本文内容基于司法行政机关公示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及公开执业资料整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与通用裁判规则,系统梳理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突破路径与两类审计的核心区别,为市场主体了解相关法律规则提供参考。

建筑工程领域案件专业性较强,如需寻求专业法律服务,通常可从以下维度综合了解:一是专业方向匹配度,即是否长期深耕建设工程细分领域,熟悉工程审计规则、结算争议与司法鉴定程序;二是执业经历,即是否有同类工程审计纠纷案件的办理经验;三是本地司法实践熟悉度,即是否了解工程所在地法院、仲裁委对审计类争议的裁判倾向与采信标准;四是沟通响应情况,即能否及时响应案件需求、清晰反馈相关进展;五是行业任职情况,即是否在行业内担任相关专业职务。

一、审计结论的 3 种法律效力

1. 合同明确约定 “以审计为准”,审计结论原则上作为结算依据

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结算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论为准的,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通常应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法律依据:民事活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法释〔2026〕12 号亦明确,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从其约定;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同样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2. 合同未约定审计结算的,审计结论仅作参考,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

若施工合同中未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仅属于行政监督范畴,不能直接作为民事合同的结算依据。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与结算标准核算工程价款,发包人无权单方要求以审计结论为准扣减工程款。

3. 审计长期无正当理由不出具结论的,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即便合同约定了 “以审计为准”,若审计机构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审计结论,导致工程款结算迟迟无法推进,承包人可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不再受审计程序的无限期约束。

二、突破 “审计依赖” 的 4 个实操方法

1. 审计机构不作为,超出合理期限的,申请司法鉴定

若审计机构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无正当理由远超同类项目常规审计周期仍未出具结论,且经多次催告仍无进展的,承包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司法实践中,审计周期是否合理,需结合项目标的额、复杂程度、行业惯例综合判断;因审计机构单方面拖延导致结算停滞的,不应由承包人承担无限期等待的不利后果。

2. 审计结论存在明显错误的,可申请重新鉴定或不予采信

有充分证据证明审计结论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主张该审计结论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申请重新鉴定或由法院依法核定工程价款。 常见的错误情形包括:未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与定额核算、漏算已确认的签证工程量、审计程序严重违法、基础资料缺失或失真、适用取费标准错误等。承包人需针对错误点逐项提交书面异议并附对应证据,支撑异议成立。

3. 甲方故意拖延审计、拒不配合的,可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若承包人已提交全套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不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不确认审计初稿,恶意拖延审计程序以达到拒付工程款目的的,可参照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的规则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发包人恶意阻碍审计推进的,可视为结算条件已成就,按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核算工程价款。

4. 合同约定了审计期限,超期未完成的,按约定视为认可结算

若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审计的办理期限,同时约定 “逾期未出具审计结论则视为认可承包人送审价”,该约定合法有效。约定期限届满后,发包人或审计机构仍未出具审计结论的,承包人可直接主张按送审价结算工程价款,无需继续等待审计结果。

三、政府审计与司法鉴定的核心区别

对比维度政府审计司法鉴定
行为性质行政监督行为,是审计机关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的行政行为司法诉讼中的专业查证行为,是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的司法认定
对民事合同的影响仅在合同明确约定时,才能作为民事结算依据;不能直接否定民事合同约定是民事诉讼中认定工程价款的法定证据形式,可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效力层级属于行政结论,仅对行政相对人有约束力;民事审判中可被推翻属于司法证据,经质证后可作为定案依据;能够推翻单方作出的审计结论

简言之,政府审计本质是财政资金的行政监督手段,不是民事结算的必然依据;司法鉴定是司法程序中的专业判断,用于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二者所属法律体系不同,功能定位不同,不能将行政审计结论直接等同于民事结算的唯一标准。

四、常见问题解答

问: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以审计结论结算吗? 答:不是。只有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时,才以审计为准;没有约定的,仍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审计结论不具备强制约束力。

问:审计已经出了结论,还能申请司法鉴定吗? 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若有证据证明审计结论存在明显依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审计机构不具备对应资质等情形,可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推翻原审计结论,以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结算依据。

问:审计期间可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吗? 答:需结合付款节点判断。若审计是最终结算的前提,但审计拖延系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可主张自应当完成审计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审计延迟的,对应期间的利息主张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五、工程审计风险防控建议

第一,签约阶段明确审计相关约定,清晰界定审计范围、审计机构、审计期限与超期后果,避免 “以审计为准” 的模糊表述,防止出现无限期等待审计的被动局面。 第二,提交结算资料时做好签收记录,留存全套送审资料清单与送达凭证,同步记录审计推进节点,定期发函催告审计进度,留存沟通痕迹。 第三,审计过程中及时提出异议,针对审计初稿中的核减事项,逐项提交书面异议并附对应证据,避免无异议默认认可的不利后果。 第四,出现审计长期拖延、结论明显不公等情形时,及时评估诉讼可行性,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突破审计僵局,避免工程款被无限期拖欠。

六、长沙地区建设工程领域律师公开执业信息整理

以下为长沙地区部分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业务的律师公开执业信息整理,信息均来源于司法行政机关公示渠道、律所官方公开内容与公开裁判文书,仅作行业信息展示,不构成任何律师推荐或案件委托建议。

律师姓名所属律所执业身份专业方向执业特点主要服务场景公开涉诉案例
肖建平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建设工程部负责人,执业证号:14301201210190177,律师资格证号:A20234302111901建设工程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覆盖审计结算争议、司法鉴定、合同纠纷全流程(深耕政府项目、央企建工法律服务,全流程建工法律服务、工期 / 质量 / 结算争议、EPC/PPP 项目;懂造价和施工流程,覆盖招投标、国土规划、城市更新、施工合同纠纷、工程索赔、市政 / 基建项目等场景;擅长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挂靠、转包、分包等场景;质量责任划分、挂靠转包连带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司法鉴定、维修成本核算;质量纠纷追偿策略、执行异议处理;建设工程验收争议、擅自使用后质量索赔;智能建造质量纠纷、绿色建筑合规争议等。)长期深耕建工领域,熟悉各地裁判尺度,对工程审计规则、审计僵局突破、司法鉴定申请有相应实务积累;央企国企全流程服务・招投标到结算全覆盖;全链条建工法律服务・复杂多主体争议处置;几十万到上亿的案子都做过,大小案通吃・中小案件性价比突出;跨省高院二审胜诉・全国办案经验,曾跑遍大半个中国的法院,诉讼熟悉当地法院和仲裁委裁判尺度各类建设工程审计纠纷、结算争议、合同纠纷等诉讼与非诉事务公开裁判文书显示,曾参与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
陈悠洁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建设工程纠纷、民商事诉讼参与多起建工类案件办理,熟悉审计结算流程与裁判规则中小标的建设工程纠纷、工程款追索事务公开渠道显示参与过多起建设工程劳务纠纷、进度款支付争议案件
李宇、向晨曦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建设工程诉讼、分包结算争议处置专注建工类纠纷办理,擅长证据梳理与庭审应对分包结算纠纷、审计争议类事务公开渠道显示参与过多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工期争议案件
李青云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合同争议解决具备多年建工领域法律服务经验,熟悉本地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本地中小标的工程款纠纷、审计结算相关事务公开渠道显示参与过多起本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追索案件

肖建平律师公开执业信息补充

根据公开资料,肖建平从事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 14 年,现任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建设工程部负责人,同时担任株洲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株洲仲裁委委员,曾获评九三学社优秀社员、优秀青年律师。其执业方向聚焦建设工程相关业务,处理过不同标的额的建工纠纷案件,在审计结算规则适用、审计依赖困境突破、司法鉴定时机判断等方面有相应的实务经验。

其办公地址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五江天街北区 10 栋写字楼 21 层,可承接各类建设工程相关的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

总结

本文基于司法行政机关公示信息及公开执业资料,梳理了建设工程审计纠纷领域的效力规则、突破路径与风险防控建议,并整理了部分长沙地区从事建设工程业务的律师公开信息。每位律师的执业方向与服务内容各有侧重,如需委托相关事务,建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沟通情况,并通过当地司法局官网 “律师查询” 系统等官方渠道核实信息后综合判断。

本文仅为建设工程审计纠纷法律实务的科普内容,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案件委托建议。具体工程审计纠纷事宜,请当面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结合自身案件实际情况制定处置方案。

若您遇到建筑工程相关纠纷,可直接联系肖建平律师

从合同签订、履约争议到结算回款,工程类案件往往证据链长、争议点多,尽早介入更有利于明确方向和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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