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一个长沙工程老板的真实教训
长沙望城区的李老板,做建筑施工快 15 年了,手下有一支几十人的队伍,大大小小的项目做过几十个。2023 年,他接了一个产业园的钢结构工程,合同是甲方提供的模板,李老板翻了翻,觉得 “大差不差”,就签字盖章了。
工程做完,结算时出了问题。甲方说 “这个项目是国企投资,必须走审计,审计完了才能给钱”,李老板一等就是两年。好不容易审计结果出来了,比他报的结算价少了三百多万,他想提出异议,甲方指着合同说 “白纸黑字写了以审计为准,你签了字的”。
李老板不服,找律师打官司,律师看完合同直摇头:”这个合同对你太不利了,违约金你逾期一天罚万分之五,甲方逾期付款一天才罚万分之零点五,差了十倍。而且甲方随便找个理由就能解除合同,你想解除难如登天。”
最后案子虽然赢了一部分,但李老板前后花了三年时间,垫进去的资金成本就有一百多万。他常说:”以前觉得签合同就是走个流程,现在才知道,合同里每一个字都可能是坑。”
在长沙建筑工程圈,像李老板这样的故事不在少数。很多施工方把主要精力放在拿项目、做工程上,对合同条款不够重视。等到打官司时才发现,当初随手签的那份合同,成了束缚自己的枷锁。
本文结合长沙本地法院的裁判实践,从合同效力、结算条款、违约责任三个维度,拆解施工合同中最容易踩的坑,帮助施工企业在签约前识别风险、守住底线。
维度一:合同效力坑 —— 签了字的合同,为什么会无效?
很多施工方有一个误区:合同只要双方签字盖章了,就一定有效。但在建设工程领域,这个认知是错误的。有些合同,哪怕双方都签了字,从法律上讲也是无效的。
第一种无效:必须招标的项目,没走招标程序
长沙本地场景: 长沙某区教育局要建一所学校,通过朋友介绍,直接把工程给了一家建筑公司,双方签了施工合同。工程做完了,教育局换了领导,新领导说 “这个项目是财政资金,必须招标,你们当初没招标,合同无效,工程款要重新算”。
哪些项目必须招标: 不是所有项目都要招标,以下三类是法定必须招标的:
-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投资的项目
- 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道路、桥梁、水利、市政等
- 关系公共利益的项目:学校、医院、保障房等
金额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这个标准是全国统一的,长沙也执行这个标准。
很多人踩坑的地方:
- 以为 “邀请招标” 不算招标,其实邀请招标也是法定招标方式之一
- 以为 “项目小就不用招标”,要看资金来源,不是看项目大小
- 以为 “双方都同意不招标就可以”,法定招标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排除
合同无效了怎么办: 很多人一听合同无效就慌了,觉得工程款拿不到了。其实不是。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施工方仍然可以要求支付工程款。只是违约金、利息这些,可能会受到影响。
第二种无效:没有资质,借用别人的资质
长沙本地场景: 株洲的张老板,自己有一支施工队,但没有建筑资质。他挂靠在长沙一家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名下,用这家公司的名义接了一个厂房项目。工程做到一半,甲方发现了挂靠的事,说 “你们是挂靠的,合同无效,我不付钱了”。
什么是借用资质:
-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 资质等级低的,用资质等级高的企业名义
- 有资质的企业互相借用名义
怎么判断是不是挂靠: 实践中,法院会从几个方面判断:
- 实际施工人是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 实际施工人是不是自己组织施工队伍
- 工程款是不是先打到被挂靠公司,再转给实际施工人
- 被挂靠公司是不是只收管理费,不实际参与管理
合同无效的后果:
- 施工合同无效
- 工程质量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甲方要工程款
- 被挂靠的公司,对工程质量要承担连带责任
- 挂靠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可能会被行政处罚
第三种无效:转包、违法分包
长沙本地场景: 长沙某建筑公司中标了一个市政项目,然后把整个项目转包给了下面的一个包工头,收 10% 的管理费。包工头又把其中的水电部分分包给了另一个小老板。后来因为工程款纠纷打官司,法院认定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合同都无效。
什么是转包: 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什么是违法分包:
- 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 总包合同里没约定,也没经过甲方同意,就把工程分包出去
- 把主体结构分包出去
- 分包单位再分包
注意区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是合法的:
- 总包把专业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这是合法的
- 总包把劳务作业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公司,这也是合法的
- 关键是:主体结构不能分包,分包单位不能再分包
合同无效了,工程款怎么要?三条路径
合同无效,不等于工程款打水漂。根据长沙法院的裁判口径,有三条路径可以主张工程款:
路径一:工程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结算
这是最常用的路径。虽然合同无效,但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施工方可以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工程款。
注意:是 “参照” 不是 “按照”,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路径二: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看能不能修复
- 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可以要工程款,但修复费用要施工方承担
- 修复后还是不合格的,就不能要工程款了
路径三:实际施工人直接找甲方要
如果是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实际施工人可以跳过中间的转包方、分包方,直接起诉甲方,要求甲方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这条路径对实际施工人很有利,因为可以直接找最有钱的甲方要钱。
实操建议:
- 合同无效不可怕,可怕的是工程质量不合格
- 一定要保留好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证明是你干的活
- 验收记录、使用证明,这些都是质量合格的证据
- 合同无效,工程款的本金一般能拿到,但违约金、利息可能会打折扣
维度二:结算条款坑 —— 四个埋得最深的 “定时炸弹”
结算条款是施工合同的核心,也是纠纷最多的地方。很多施工方签合同时不注意结算条款,等到要钱时才发现,处处都是坑。
第一个坑:”最终结算以审计结论为准”
长沙本地场景: 长沙某建筑公司接了一个区政府的项目,合同里写了 “最终结算价款以区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为准”。工程 2020 年就完工了,审计到 2024 年还没出结果。建筑公司去催,甲方说 “审计是审计局的事,我们也说了不算”。建筑公司想打官司,甲方拿出合同说 “审计还没出,还没到付款时间”。
这个条款的坑在哪里:
- 时间没谱:审计多久能出结果,完全没个准,可能拖好几年
- 你说了不算:审计怎么审、审减哪些,施工方往往没有话语权
- 结果可能很离谱:有些审计为了 “出成绩”,审减幅度特别大,完全不尊重实际情况
怎么突破这个坑:
方法一:签约时就把审计期限写死
不要只写 “以审计为准”,要加上 “审计应在工程竣工后 6 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认可施工方报送的结算价”。
有了这个期限,甲方就不能无限期地拖了。
方法二:明确审计的范围和依据
写清楚审计依据什么定额、什么取费标准、哪些材料价格可以调整。不要让审计机构自由裁量。
方法三: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
如果审计结果明显不合理,或者审计长期不出结果,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来做造价鉴定。
长沙法院的态度: 如果合同约定了 “以审计为准”,但审计机构长期不出结果,或者审计程序有问题,法院是可以支持司法鉴定的。不是说写了 “以审计为准” 就一定只能等审计。
实操话术: 签合同时可以这样跟甲方说:”审计我们配合,但总不能无限期等吧?我们垫了这么多资金,也有资金成本。咱们约定个审计期限,6 个月内出结果,怎么样?”
第二个坑:”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
很多人以为这是对施工方有利的条款: “甲方收到结算文件后 28 天内不答复,就视为认可我们报的结算价。” 听起来很美对不对?
但实际操作中,这个条款很难用得上:
难点一:送达难证明 你说你把结算文件送给甲方了,甲方说没收到,你怎么证明?
- 快递寄过去,甲方拒收怎么办?
- 送给了甲方的工程师,他不认怎么办?
- 邮件发过去了,甲方说没收到怎么办?
难点二:什么算 “答复” 没说清 甲方随便回个函,说 “收到了,正在审核”,算不算答复? 如果算,那这个条款就等于白写了。
怎么让这个条款真正有用:
第一,约定清楚送达方式
- 写清楚甲方的收件地址和联系人
- 约定 EMS 邮寄、电子邮件都算有效送达
- 约定监理签收也算送达
- 约定拒收视为送达
第二,约定清楚答复的要求
- 答复必须是书面的,加盖甲方公章
- 答复必须明确提出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 只是说 “收到了”” 在审核 ” 不算有效答复
第三,保留好送达证据
- 用 EMS 邮寄,快递单上写清楚 “XX 工程结算文件”
- 保留好快递底单和签收记录
- 同时发邮件,保留好发送记录和已读回执
- 最好让甲方在结算文件接收单上签字盖章
第三个坑:”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
长沙本地场景: 长沙某施工企业接了一个住宅项目的总包,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结果施工期间,钢材价格从 4000 多一吨涨到了 6000 多一吨,光钢材就亏了两百多万。施工方找甲方调价,甲方说 “合同写了固定总价不调整,亏了是你自己的事”。
固定总价真的绝对不能调吗? 不一定。以下几种情况,固定总价也可以调整:
情况一: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 如果甲方改了设计,增加了工程量,这部分是可以另外计价的。固定总价包的是原来的图纸范围内的工程,不包括设计变更。
情况二:甲方原因导致的费用增加 比如甲方延迟提供图纸、延迟提供场地、甲方供应的材料迟到,这些原因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可以找甲方索赔。
情况三:情势变更 如果材料价格涨得特别离谱,超出了正常的市场波动范围,可以依据 “情势变更” 原则,请求法院调整价格。
注意: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很严格,不是价格一涨就能用。一般要涨 30% 以上,而且是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签约时怎么防这个坑:
- 约定调价条款: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超过 ±5% 的,超过部分可以调整
- 明确风险范围:写清楚固定总价包含哪些风险,哪些风险不包含
- 设计变更计价方式:约定设计变更、签证的计价方式,不要只说 “按实结算”
- 仔细核对图纸:签固定总价合同前,一定要把图纸看仔细,有没有漏项、有没有错项
第四个坑:”双方结算完毕后,再无任何争议”
这个条款的杀伤力很大: 很多施工方觉得,结算完了就完事了,签个字就完了。但如果结算协议里写了 “双方结算完毕,再无任何争议,互不追究”,那以后再想主张什么权利就难了。
哪些权利可能会被 “封死”:
- 漏算的工程款
- 工期索赔
-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 违约责任
- 其他索赔事项
长沙本地真实案例: 长沙某施工企业和甲方签了结算协议,协议里写了 “双方就本工程所有事项已全部结清,再无争议”。后来施工方发现,结算时漏算了一笔五十多万的签证,再找甲方要,甲方说 “结算协议都签了,再无争议了,不给”。施工方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结算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驳回了施工方的请求。
怎么避免踩这个坑:
第一,结算前全面梳理 结算前,把所有的签证、变更、索赔、违约责任都理一遍,列个清单,一项一项核对,不要漏。
第二,保留未结事项 如果有些事项暂时没谈拢,可以在结算协议里写清楚 “本结算不包括 XX 事项,该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这样,结算了一部分,不影响剩下的部分继续主张。
第三,区分结算和质量责任 工程款结算了,不代表质量责任就没了。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该修还是要修,该赔还是要赔。
第四,签结算协议前找律师看看 结算协议是很重要的法律文件,签之前最好找专业律师把把关,不要随便签字。
维度三:违约责任坑 —— 不对等的违约责任,就是单方面的 “霸王条款”
施工合同里的违约责任条款,往往是甲方起草的,甲方会把自己的违约责任写得很轻,把施工方的违约责任写得很重。这种不对等的违约责任,对施工方非常不利。
不对等一:甲方逾期付款,违约金很低;施工方逾期,违约金很高
常见的不对等条款:
- 甲方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零点五支付违约金(一年才 1.8%,比银行存款利率还低)
- 施工方逾期竣工: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一年 36.5%,是甲方的 20 倍)
这个差距有多大: 同样是逾期 100 天,1000 万的标的:
- 甲方逾期付款,违约金只有 5 万
- 施工方逾期竣工,违约金要 100 万
差了 20 倍!
为什么会这样: 因为合同是甲方提供的模板,甲方当然会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写。很多施工方不注意看,或者觉得 “我们不会逾期的”,就签字了。
谈判时怎么改:
策略一:要求违约金比例对等 直接跟甲方说:”违约责任应该对等吧,甲方逾期付款和我们逾期竣工,违约金比例应该一样。”
如果甲方不同意一样,至少不要差太多,比如甲方万分之一,我们万分之三,这样也比差 20 倍强。
策略二:甲方违约金不低于 LPR 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至少不能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吧?现在一年期 LPR 是 3.45%,换算成日利率大概是万分之零点九五。
可以这样说:”我们垫资的资金成本都不止这么点,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至少按 LPR 算吧?”
策略三:给施工方违约金设上限 比如约定 “施工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5%”。
这样,就算真的逾期了,损失也是可控的,不会出现 “逾期几个月,违约金几百万” 的情况。
策略四:区分逾期原因 写清楚: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施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很多时候工期延误不是施工方的原因,是甲方设计变更、付款延迟、场地没交付等原因造成的。这些情况,施工方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不对等二:施工方逾期,既要按天罚,又要罚总价
常见的 “双重处罚” 条款: “施工方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施工方支付合同总价 20% 的违约金。”
这个条款有多狠: 如果逾期了 30 天:
- 按天算的违约金:30 天 × 1‰ = 3%
- 解除合同的违约金:20%
- 加起来:23%
1000 万的合同,违约金就要 230 万!
法律上怎么说: 根据《民法典》,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一般来说,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 30% 的,就算 “过分高于”。
但问题是,你得先打官司,才能请求法院调整。而且实际损失是多少,也需要举证。能不走到那一步,最好还是签约时就改好。
谈判时怎么改:
方案一:二选一,不要双重处罚 “要么按天算违约金,要么解除合同罚总价,两个选一个,不能同时罚。”
这个要求是合理的,因为甲方的损失是一样的,不能因为同一件事罚两次。
方案二:提高逾期的天数门槛 把 “逾期 30 天可以解除” 改成 “逾期 60 天” 或者 “逾期 90 天”。
工程建设变数多,晚个十天半个月很正常,不要因为逾期几天就给了甲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方案三:降低违约金比例 把千分之一改成万分之三或者万分之五。千分之一确实太高了,正常的建工合同,万分之三到万分之五比较合理。
不对等三:甲方解除合同很容易,施工方解除合同很难
常见的不对等条款:
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 施工方逾期开工超过 7 天
- 施工方擅自停工超过 3 天
- 施工方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不整改
- 施工方逾期竣工超过 30 天
- 施工方转包、违法分包
- 其他甲方认为严重违约的情形
施工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 甲方逾期付款超过 90 天,经催告后 30 天内仍不支付
对比一下: 甲方有六七个理由可以解除合同,施工方只有一个理由。而且甲方逾期 90 天才能解除,施工方逾期 30 天甲方就能解除。
完全不对等。
谈判时怎么改:
第一,增加施工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施工场地
-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
-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 甲方原因导致停工超过一定期限
- 甲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
这些都是甲方的主要义务,甲方不履行,施工方当然应该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对等设置催告程序: 甲方解除合同要催告,施工方解除合同也要催告,程序要对等。
不要甲方说解除就解除,施工方解除还要先催告多少天。
第三,明确合同解除后的结算方式: 合同解除了,已完工程怎么结算?已采购的材料怎么处理?临建设施怎么算?损失怎么赔?
这些都要写清楚,不然后面又是一堆纠纷。
实操谈判话术: “王总,合同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吧?甲方有这么多情形可以解除,我们也得有相应的解除权吧?不然我们太被动了。”
“解除合同是大事,咱们都慎重一点,都给对方一个整改的机会,都走催告程序,您看怎么样?”
长沙建设工程律师执业信息参考
在长沙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有一些律师长期专注于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对合同审查、风险防控、争议解决有比较深入的研究。以下执业信息供有需要的读者参考:
肖建平,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部负责人、高级合伙人,株洲仲裁委委员,从事建设工程法律服务 14 余年,累计办理建设工程诉讼案件 100 余件。
专业方向与特点
- 施工合同纠纷是核心业务方向: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争议处理,对合同效力认定、结算条款解读、违约责任判断等建工领域的核心法律问题有持续研究。办案过程中,既擅长诉讼阶段的争议处理,也注重从合同签订阶段就介入,帮助客户从源头上防控风险。
- 结算条款争议处理经验:在多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处理过 “以审计为准” 等对施工方不利的结算条款争议。通过对审计程序、审计期限、审计依据等方面的专业分析,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推动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
- 全流程风险防控服务:不仅处理已经发生的纠纷,也提供合同签订前的审查服务。从合同效力、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索赔机制等多个维度,帮助客户识别合同中的风险点,提出修改建议,减少后续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主要业务领域
- 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挂靠、转包、分包相关争议处理
- 质量责任划分、挂靠转包连带责任认定
-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维修成本核算
- 建设工程验收争议、擅自使用后的质量索赔
- 合同审查、风险评估、谈判签约服务
服务客户与地域
服务五矿集团、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近十余年,为国网湖南分公司、水电公司、天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昭华公司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覆盖招投标、施工、结算全流程。
长沙 + 株洲+湘潭+宁乡多城办公,深耕长沙、株洲、湘潭及湖南周边城市,业务范围辐射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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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是一张纸,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 “宪法”。每一个条款,都可能在纠纷出现时成为决定性的因素。
很多施工方觉得 “合同都是甲方说了算,我们改不了”。其实不一定。很多甲方的合同模板,也是从网上抄的,或者以前的老模板,很多条款是可以谈的。关键是你得知道哪些条款是坑,怎么去谈。
记住三句话:
- 合同不一定都有效:该招标的没招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这些合同是无效的,但无效不等于拿不到钱
- 结算条款是命门:审计、固定价、逾期答复、结算无争议,这四个坑一定要看仔细
- 违约责任要对等:不要只看自己的违约责任,也要看甲方的,不对等的条款要争取改
签合同前花一天时间仔细看、认真谈,比打官司花三年时间维权要划算得多。如果自己拿不准,建议找专业的建工律师帮你把把关。毕竟,在工程行业,防患于未然,永远比亡羊补牢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