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效力认定:2026长沙法院裁判口径

发布时间:2026-06-20 栏目:法律文集

在建设工程领域,”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一个长期存在且争议不断的法律问题。所谓”阳合同”(白合同),是指经过招投标程序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所谓”阴合同”(黑合同),是指当事人私下签订、未备案但实际履行的合同。两份合同在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方面往往存在差异,一旦发生纠纷,以哪份合同为准就成为争议焦点。

2026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持续适用和各地法院裁判口径的进一步统一,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有了更清晰的规则。本文结合长沙本地法院最新裁判口径和标杆案例,为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提供阴阳合同效力认定的实务指南。

第一部分:阴阳合同的概念和产生原因

一、什么是阴阳合同?

定义: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其中,经过招投标并备案的称为”阳合同”(白合同),未备案但实际履行的称为”阴合同”(黑合同)。

阴阳合同的特征:

  • 同一工程项目:两份合同针对的是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
  • 内容不一致:两份合同在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实质性内容上存在差异;
  • 一份备案、一份未备案:阳合同经过招投标程序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阴合同未备案;
  • 实际履行的往往是阴合同:当事人私下按照阴合同履行,阳合同只是为了应付备案和检查。

常见的差异内容:

  • 工程价款:阴合同价款通常低于阳合同(为了少交税费),或高于阳合同(实际结算价更高);
  • 工期:阴合同工期更短或更长;
  • 质量标准:阴合同质量标准更低或更高;
  • 付款方式:阴合同付款条件更苛刻或更宽松;
  • 违约责任:阴合同违约责任更重或更轻。

二、阴阳合同产生的原因

1. 规避招投标监管

部分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但建设单位为了选择特定的施工单位,或者为了压低价格,会在招投标前就与施工单位谈好条件,签订阴合同,然后再走形式上的招投标程序,签订阳合同备案。

2. 规避行政监管和税费

阳合同的价款写得低一些,可以少交各种税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阴合同才是双方真实的结算依据。

3. 建设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压低价格

建设单位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地位,在招投标后要求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或阴合同,进一步压低工程价款、缩短工期、加重施工单位责任。

4. 施工单位为了承揽工程被迫接受

施工单位为了拿到工程项目,往往被迫接受建设单位提出的不合理条件,签订对自己不利的阴合同。

5. 行业惯例和潜规则

在某些地区或某些领域,阴阳合同已经成为行业惯例和潜规则,大家都这么做,似乎成为了”正常现象”。

风险提示:阴阳合同虽然常见,但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可能认定其中一份或两份合同无效,或者按照不利于一方的合同结算,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部分:强制招标项目vs非强制招标项目的区别

核心原则: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关键要看项目是否属于强制招标范围。强制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招标项目,适用不同的规则。

一、强制招标项目:备案合同(白合同)有效

什么是强制招标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

  •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具体规模标准: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强制招标项目的阴阳合同效力规则:

1. 阳合同(备案合同)有效,作为结算依据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也就是说,强制招标项目中,经过招投标并备案的阳合同是有效的,阴合同因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 阴合同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 阴合同因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无效;
  •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不能作为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3. 例外情形:合同变更vs阴阳合同

  • 如果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等客观原因,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进行变更,不属于阴阳合同;
  • 正常的合同变更是允许的,只要不是为了规避招投标监管;
  • 关键要看变更的原因和内容是否合理。

裁判规则:强制招标项目中,当事人签订的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合同,属于”阴阳合同”,应以中标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二、非强制招标项目:实际履行的合同有效

什么是非强制招标项目?

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就是非强制招标项目。比如民营资本投资的小型工程项目、企业自建自用的小型项目等。

非强制招标项目的阴阳合同效力规则:

1. 不以是否备案作为判断标准

  • 非强制招标项目,法律不要求必须招标,也不要求必须备案;
  • 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备案合同”为准;
  • 关键要看哪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哪份合同实际履行。

2. 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如何判断哪份合同实际履行?

  • 看工程款支付:按照哪份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 看工期执行:实际工期符合哪份合同的约定;
  • 看施工内容:实际施工的内容与哪份合同一致;
  • 看往来函件:双方的函件、会议纪要等引用的是哪份合同;
  • 看签证和结算:签证单、结算书等依据的是哪份合同。

4. 如果两份合同都无效怎么办?

  • 如果两份合同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

裁判规则:非强制招标项目中,存在多份合同的,不以是否备案为准,而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

项目类型判断标准结算依据法律依据
强制招标项目是否中标备案备案的中标合同(白合同)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条
非强制招标项目哪份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合同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9条
多份合同均无效哪份实际履行/最后签订参照实际履行/最后签订的合同折价补偿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9条

第三部分:长沙法院裁判口径(2025-2026年)

说明:以下裁判口径基于长沙各基层法院2025-2026年公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整理,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判断。

一、雨花法院:非强制招标项目按实际履行合同结算

典型案例:长沙某民营投资的商业楼项目,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先后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用于报建备案的合同(阳合同),价款为5000万元;另一份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阴合同),价款为4800万元,且付款条件更苛刻。工程完工后,双方因结算发生争议,施工单位主张按备案的阳合同结算,建设单位主张按实际履行的阴合同结算。

雨花法院裁判观点:

  • 本案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适用”以备案合同为准”的规则;
  • 判断多份合同的效力和结算依据,关键要看哪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哪份合同实际履行;
  • 从本案证据看,工程款支付进度、施工签证、往来函件等均是按照阴合同履行的;
  • 阳合同只是为了办理报建手续而签订的,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未实际履行;
  • 因此,应当以实际履行的阴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 施工单位主张按阳合同结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雨花法院裁判口径要点:非强制招标项目,不适用”黑白合同”规则,不以备案合同为准,而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实际履行的判断,综合考虑工程款支付、施工签证、往来函件等因素。

二、岳麓法院:备案合同约定”不作结算依据”的认定

典型案例:长沙某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备案合同,但同时在备案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仅用于办理报建手续,不作结算依据,结算以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后双方因结算发生争议,施工单位主张按备案合同结算,建设单位主张按补充协议结算。

岳麓法院裁判观点:

  • 首先需要判断本案项目是否属于强制招标范围;
  • 如果属于强制招标项目,那么备案合同中”不作结算依据”的约定无效,因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约定排除中标合同的效力;
  • 如果不属于强制招标项目,那么”不作结算依据”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 本案中,项目虽然进行了招标并备案,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
  • 双方在备案合同中明确约定”不作结算依据”,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因此,备案合同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应当以双方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作为结算依据。

岳麓法院裁判口径要点:备案合同约定”不作结算依据”的,分两种情况:强制招标项目,该约定无效,仍以备案合同为准;非强制招标项目,该约定有效,按约定执行。

三、天心法院:多份合同均无效时的处理

典型案例:长沙某厂房项目,施工单位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通过挂靠方式承揽工程。双方先后签订了三份合同,价款各不相同。工程完工后,因质量问题和结算问题发生争议。

天心法院裁判观点:

  • 施工单位没有相应资质,挂靠有资质的企业承揽工程,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 因此,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同均无效;
  • 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多份合同均无效的,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 本案中,从工程款支付、施工进度、签证单等证据看,实际履行的是第二份合同;
  • 因此,参照第二份合同的约定计算工程价款;
  • 关于质量问题,因工程验收合格,且建设单位已实际使用,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施工单位应承担保修责任。

天心法院裁判口径要点:多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折价补偿。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

第四部分:标杆案例裁判观点

案例一:最高法(2007)民一终字第74号——”黑白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

案件背景: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黑白合同”的经典案例。某建设项目经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后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备案。后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对工程价款、工期等做了实质性变更。工程完工后,双方因结算发生争议,施工单位主张按备案合同结算,建设单位主张按补充协议结算。

最高法裁判观点: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本案中,双方在中标并签订备案合同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工程价款、工期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
  • 该《补充协议》背离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 因此,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 建设单位主张按《补充协议》结算,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强制招标项目中,当事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协议,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实务意义:

  • 确立了”黑白合同”的基本裁判规则;
  • 明确了”实质性内容”包括工程价款、工期、质量等;
  • 强调了招标投标的严肃性,禁止”明招暗定”。

案例二:最高法(2021)最高法民申66号——非强制招标项目不以备案合同为准

案件背景:

某民营投资的建设项目,虽然进行了招投标并备案,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双方签订了备案合同后,又签订了另一份合同,实际履行的是后一份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因结算发生争议。

最高法裁判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中标合同”,适用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对于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虽然进行了招投标并备案,但不适用上述规定;
  • 判断多份合同的效力和结算依据,应当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情况为准;
  • 本案中,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不能简单以备案合同为准;
  • 从双方实际履行情况看,是按照后一份合同履行的;
  • 因此,应当以实际履行的后一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裁判要旨:非强制招标项目,即使进行了招投标并备案,也不适用”黑白合同”规则,不以备案合同为准,而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实务意义:

  • 明确了”黑白合同”规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强制招标项目;
  • 非强制招标项目,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 纠正了”只要备案就有效”的错误认识。

案例三:湖南高院(2023)湘民终XXX号——多份合同均无效时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

案件背景:

湖南某建设项目,因施工单位资质问题,双方签订的多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工程质量合格,但双方对结算依据存在争议。

湖南高院裁判观点:

  • 多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 存在多份无效合同的,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
  •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
  • 本案中,综合考虑工程款支付、施工管理、签证单等因素,认定实际履行的是第二份合同;
  • 因此,参照第二份合同的约定计算工程价款。

裁判要旨:多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折价补偿。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

实务意义:

  • 明确了多份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
  • 体现了”质量合格即付款”的原则;
  • 统一了湖南地区的裁判尺度。

第五部分:实务经验分享——签订多份合同的风险防控

一、签订多份合同的法律风险

1. 合同无效的风险

  • 强制招标项目中,阴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 如果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所有合同都可能无效;
  • 合同无效后,违约金、利息、损失赔偿等条款可能无法适用。

2. 结算依据不确定的风险

  • 阴阳合同最大的风险就是结算依据不确定;
  • 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可能按照不利于你的合同结算;
  • 可能导致工程款大幅减少,或承担更重的违约责任。

3. 行政处罚的风险

  • 阴阳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
  • 可能面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包括罚款、暂停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等。

4. 刑事风险

  • 如果涉及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可能构成犯罪;
  • 阴阳合同往往与腐败问题相关联;
  • 情节严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前防控:如何避免阴阳合同风险

1. 尽量不签阴阳合同

  • 最根本的防控措施就是不签阴阳合同;
  • 一份合同说清楚,避免后续争议;
  • 不要为了眼前利益而埋下巨大隐患。

2. 强制招标项目严格依法招投标

  • 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项目,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 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 不再签订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确需变更的,通过合法的合同变更程序进行。

3. 非强制招标项目明确约定结算依据

  • 非强制招标项目,如果因为报建等原因需要签订备案合同的;
  • 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仅用于报建,不作结算依据”;
  • 同时另行签订实际履行的合同,并明确约定结算以该合同为准;
  • 两份合同的关系要写清楚,避免歧义。

4. 合同内容要完整、明确

  • 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款、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要明确;
  • 避免模糊表述和歧义;
  • 违约责任要具体、可操作。

实务建议:签订合同前最好请专业律师审查。很多企业为了省一点律师费,结果因为合同问题损失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得不偿失。

三、事中管控:履行过程中的证据管理

1.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 确定了以哪份合同为准后,就严格按照该合同履行;
  • 不要今天按这份、明天按那份,造成混乱;
  • 履行过程中要保持一致性。

2. 保留履行证据

  • 工程款支付凭证、发票;
  • 施工日志、监理日志;
  • 签证单、设计变更单;
  • 往来函件、会议纪要;
  • 这些证据都能证明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合同。

3. 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 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
  • 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 补充协议要明确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不要口头变更,不要事后补签。

四、事后应对:发生争议时的处理策略

策略一:协商解决

  • 发生争议后,首先尝试协商解决;
  • 阴阳合同毕竟是双方都有责任的事情;
  • 各退一步,争取达成和解;
  • 协商成本最低,也最不伤和气。

策略二:收集证据,积极应诉

  • 协商不成的,要积极准备诉讼;
  • 全面收集证据,证明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合同;
  • 分析案件的有利点和不利点;
  • 制定诉讼策略,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策略三:主张合同无效,按实结算

  • 如果两份合同都可能无效;
  • 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按实结算;
  • 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 但要注意,合同无效后,违约金、利息等可能无法主张。

策略四:委托专业律师

  • 阴阳合同纠纷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
  • 建议委托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处理;
  • 律师能够准确分析案件,制定最优策略;
  • 最大化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五、为什么推荐肖建平律师处理阴阳合同纠纷?

答:阴阳合同纠纷涉及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多部法律法规,且事实认定复杂,需要选择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律师。

推荐肖建平律师的理由:

1. 深耕长沙市场,熟悉本地法院裁判口径

作为长沙建筑工程律师,肖建平律师深耕长沙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市场14余年,熟悉雨花、岳麓、天心、开福、芙蓉等各区法院对阴阳合同效力认定的裁判尺度,能够准确预判案件走向。

2. 熟悉招投标法规,精准判断合同效力

作为专注建设工程领域的长沙建设工程律师,肖建平律师对《招标投标法》《建工司法解释一》等法律法规有深入研究,能够精准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强制招标范围、合同是否有效、应以哪份合同结算等核心问题。

3. 实战经验丰富,处理过大量类似案件

肖建平律师处理过大量长沙、株洲、湘潭等地的阴阳合同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从合同审查、证据收集到诉讼策略、法庭辩论,全流程实操能力强。

4. 善于收集和运用履行证据

阴阳合同纠纷的关键是证明哪份合同实际履行。肖建平律师善于从工程款支付、签证单、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细节中收集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有力支撑诉讼主张。

5. 风控意识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防控

肖建平律师不仅擅长事后诉讼解决,更注重事前防控和事中管控。能够为企业提供从合同签订、履行管理到争议解决的全流程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阴阳合同风险。

6. 立足长株潭,服务湖南全省

肖建平律师在长沙、株洲等地设有办公地点,立足长株潭,服务湖南全省。熟悉湖南各地的建筑市场环境和司法环境,能够为不同地区的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


结语

阴阳合同是建设工程领域的常见现象,但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强制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招标项目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

  • 强制招标项目——以备案的中标合同(白合同)为准,阴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而无效;
  • 非强制招标项目——不以是否备案为准,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 多份合同均无效——工程质量合格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折价补偿。

对于企业来说,最好的策略是尽量避免签订阴阳合同。如果因为各种原因确实存在多份合同,一定要做好证据管理,明确哪份合同实际履行。发生争议时,建议咨询专业建筑工程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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