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迟迟不答复,是施工方经常遇到的问题。拖着拖着就过了几个月甚至几年,施工方的工程款迟迟拿不到。那么,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结算文件,会有什么法律后果?能不能直接视为认可结算文件?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施工方的切身利益。
本文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例为样本,深入分析默认结算规则的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岳麓法院裁判观点及实务启示,为长沙地区的建筑企业和施工方维权提供参考。
第一部分: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件类型 |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审理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案件来源 | 2025年岳麓区法院建设工程纠纷典型案例 |
| 原告(施工方) | 长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被告(发包方) | 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核心争议 | 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逾期不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
| 原告诉求 | 1. 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 确认按原告提交的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
| 被告抗辩 | 1. 原告提交的结算文件不完整,不能作为结算依据;2. 被告已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不适用默认结算规则;3. 工程价款应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
| 裁判结果 | 法院认定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结算文件,视为认可,按施工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 |
案件背景:
长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接了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开发的岳麓区某住宅小区项目的土建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了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在收到结算文件后28天内审核完毕,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建筑公司向房产公司提交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总价款为人民币若干万元。房产公司收到结算文件后,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也没有支付剩余工程款。
建筑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房产公司按其提交的结算文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建筑公司诉称: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默认结算条款,原告已按约提交了完整的结算文件,被告收到后在约定期限内未予答复,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视为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文件。被告应按结算文件确定的金额支付工程款。
房产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结算文件存在多处错误和遗漏,不完整、不规范,不能作为结算依据。被告在收到结算文件后,已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原告提出了异议,只是没有出具书面的正式异议文件。而且,合同中的默认结算条款是格式条款,加重了被告的责任,应属无效。工程价款应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案件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长沙岳麓区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核心争议是默认结算规则的适用问题。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不答复,能不能直接按施工方报的价结算?默认结算规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结算文件怎么才算”完整”?异议怎么提才算有效?这些都是建筑行业普遍关心的实务问题。本案的裁判观点对岳麓区及长沙地区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第二部分:默认结算规则的法律依据
默认结算规则,又称”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规则,是指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规则。这一规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依据一: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1条
法条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解读:
- 前提是有约定:适用这条的前提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如果合同里没写,就不能直接适用这条;
- 约定期限很重要:合同要约定一个明确的答复期限,比如28天、60天。没有约定期限的,这条也不好用;
- 法律后果明确:符合条件的,法院直接支持按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结算,不需要再做造价鉴定;
- 这是对施工方的保护:防止发包人故意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
为什么要有这条规则?
- 解决结算难:实践中发包人拖延结算是普遍现象,施工方很被动。有了这条规则,发包人就不敢随便拖了;
- 督促发包人及时审核:给发包人压力,让他们收到结算文件后赶紧审核,不要磨磨蹭蹭;
- 平衡双方权利义务:施工方干完活了,该拿钱了,不能让发包人无限期地拖下去;
- 提高结算效率:有了明确的期限和后果,结算速度会快很多。
注意:司法解释一第21条不是”自动生效”的,必须要有合同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合同里没有写”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哪怕发包人拖了一年半载不答复,施工方也不能直接要求按自己报的价结算,还是得走鉴定程序。这一点很重要,很多施工方以为法律有规定就可以直接用,其实不是——必须合同有约定才行。
依据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
示范文本的相关条款:
- 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有关于竣工结算的专门条款;
- 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4条”竣工结算”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审核结算文件的期限和逾期不答复的后果;
- 如果当事人采用了示范文本,并且没有在专用条款中删除或修改相关约定,那么通用条款中的默认结算规则就对双方有约束力。
示范文本的具体约定:
- 第14.2款: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书;
- 第14.3款: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 第14.4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示范文本的效力:
- 通用条款: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只要当事人没有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排除或修改,就对双方有约束力;
- 专用条款优先:如果专用条款对结算期限、默认结算规则等有不同约定,以专用条款为准;
- 没写不等于没有:很多人以为专用条款里没写,就不算约定了。其实不是——通用条款里有,专用条款没删,就算约定了;
- 采用示范文本的好处:条款比较规范全面,很多问题都有明确约定,不容易产生歧义。
实务提示:很多施工方签合同的时候不注意,以为用了示范文本就万事大吉了。结果到打官司的时候才发现,专用条款里把默认结算条款给删了,或者把期限改得特别长,或者加了很多前提条件。所以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看专用条款,看看通用条款里的有利条款有没有被删掉。如果被删了,尽量争取加回来。
法律依据总结:默认结算规则的法律依据有两个层面:一是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1条,这是法律层面的依据,但必须以合同约定为前提;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这是合同层面的依据,采用示范文本且未删除相关条款的,就有了约定。两个层面结合起来,才能构成完整的默认结算规则。施工方要想用好这条规则,首先要确保合同里有明确的约定。
第三部分:适用默认结算规则的3个条件
默认结算规则虽然好用,但不是随便就能用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适用默认结算规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条件:
条件一:合同有明确约定
什么是”明确约定”?
- 合同中必须明确写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XX天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或者类似意思的表述;
- 约定要清楚、明确,不能含糊其辞,不能有歧义;
- 最好直接引用司法解释的原话,或者用示范文本的标准表述。
哪些约定算”明确约定”?
- 算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结算文件后28天内审核完毕,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这个很明确;
- 算的:采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没有删除或修改通用条款第14条的——通用条款有,就算约定了;
- 可能不算的:“发包人应及时审核结算文件”——什么叫”及时”?不明确;
- 不算的:合同里只说了”双方应及时办理结算”,没说逾期不答复怎么办——没有约定后果,不算。
约定的期限要明确:
- 合同必须约定一个明确的答复期限,比如28天、60天、90天;
- 没有约定期限的,默认结算规则也不好适用——你说他逾期了,逾期多久算逾期?
- 期限的长短可以双方协商,一般28天到90天比较常见,看工程规模大小;
- 注意:期限是从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之日起算,不是从提交之日起算。
实务提示: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默认结算条款写清楚、写明白。不要怕麻烦,也不要觉得”大家都是熟人,不会那么较真”——真到了打官司的时候,合同条款就是唯一的依据。建议直接用司法解释的原话,或者用示范文本的标准条款,这样最稳妥。如果对方要改,也要改得明明白白,不要留下模糊地带。
条件二:提交了完整的结算文件
什么是”完整的结算文件”?
- 结算文件不能只有一张结算汇总表,得有完整的结算资料;
- 一般包括: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定额套用表、材料价差调整表、设计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索赔文件、竣工图纸等;
- 具体要哪些资料,看合同约定和行业惯例。
结算文件不完整的后果:
- 如果结算文件不完整,发包人可以说”你资料都没给全,我怎么审核?”;
- 这时候发包人不答复,可能就不算”逾期不答复”,而是”资料不全无法审核”;
- 默认结算规则就可能不适用,法院可能还是会要求做造价鉴定。
怎么确保结算文件完整?
- 按合同要求准备:合同约定要提交哪些资料,就准备哪些,一个都不能少;
- 编制结算资料清单:列个清单,把提交的资料一一列出来,让发包人签收的时候确认;
- 重要资料不能缺: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签证单、竣工图这些核心资料必须有;
- 电子版+纸质版:最好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方便发包人审核,也方便自己留存;
- 一次给齐:尽量一次把资料给全,不要今天补一点明天补一点,不然期限怎么算就说不清楚了。
实务提示:很多施工方提交结算文件的时候很随意,就给个汇总表,或者资料缺东少西的。结果发包人说”你资料不全,我没法审”,施工方还觉得对方是故意找茬。其实真不一定——结算审核确实需要完整的资料。所以提交结算文件的时候,一定要把资料准备齐全,列好清单,让对方签收确认。这样对方再说资料不全,就不好说了。
条件三:发包人逾期不答复
什么是”逾期不答复”?
- 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对结算文件给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 既不表示认可,也不提出异议,就这么拖着;
- 期限届满后,就可以视为”逾期不答复”。
怎么才算”答复”?
- 书面答复最稳妥:发包人出具正式的书面审核意见,盖公章,这肯定算答复;
- 口头答复算不算?一般不算,除非有录音或者其他证据证明确实提出了异议。口头的东西,到了法庭上对方不认,你也没办法;
- 微信、邮件算不算?如果是正式的、明确的异议,有证据证明对方收到了,可能也算。但不如书面的稳妥;
- 只问问题不算答复:发包人只是问一些问题,要求补充资料,不算正式的审核意见,不能视为答复。
期限怎么起算?
- 从收到之日起算:期限从发包人实际收到结算文件之日起算,不是从施工方提交之日起算;
- 签收很重要:一定要让发包人签收,证明他们什么时候收到的。没有签收的,你说你哪天提交的,对方说没收到,那就麻烦了;
- 邮寄的:用EMS或挂号信邮寄的,从对方签收之日起算;
- 资料不全的:如果结算资料不全,发包人要求补充的,期限可能从补充资料收到之日起重新起算。
发包人提出异议的效果:
- 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了明确异议的,默认结算规则就不适用了;
- 但异议必须是实质性的、具体的,不能是泛泛而谈的”结算金额太高,不认可”;
- 异议要有具体的理由和依据,比如哪项工程量多算了、哪个定额套错了、哪个签证不认等;
- 如果异议只是笼统地不认可,没有具体内容,可能不产生阻断默认结算的效果。
实务提示:对施工方来说,要盯紧期限,到期了对方没答复,就可以发函催告,明确告知对方已经逾期,根据合同约定视为认可结算文件。对发包人来说,如果对结算有异议,一定要在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而且异议要具体、有依据,不能只是笼统地说”不认可”。不然期限一过,可能就被动了。
三个条件总结:适用默认结算规则,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合同有明确约定(写清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并有明确期限);二是提交了完整的结算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合同要求);三是发包人逾期不答复(在约定期限内没有给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施工方要想用这条规则,就要从这三个方面做好准备,确保每个条件都满足。
第四部分:岳麓法院裁判观点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时,关于默认结算规则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三个裁判观点:
观点一:专用条款未删除默认结算条款的,该约定有效
裁判要点:
- 当事人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的,如果专用条款没有明确删除或修改通用条款中的默认结算条款,那么通用条款中的相关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不能以”专用条款没写”为由否定通用条款的效力;
- 也不能以”格式条款”为由主张默认结算条款无效。
为什么这么判?
- 示范文本的性质:示范文本虽然是住建部发布的,但一旦当事人采用并签字盖章,就成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 通用条款也是合同: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通用条款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不是可有可无的;
- 专用条款优先但不替代: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修改,专用条款没写的,通用条款继续有效,不是说专用条款没写就没有;
- 格式条款不当然无效:默认结算条款虽然是示范文本里的,但它是行业惯例,是公平合理的,不是加重一方责任的格式条款,不能随便主张无效。
什么情况下会认定无效?
- 如果默认结算条款是一方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并且明显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 但示范文本是双方协商采用的,不是一方强加的,一般不会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
- 如果约定的期限明显不合理,比如只有3天,根本来不及审核,可能会被调整。
裁判观点解读:岳麓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比较明确——只要用了示范文本,专用条款没删默认结算条款,就算有约定。这个观点对施工方比较有利,也符合行业惯例。对发包人来说,不要以为通用条款里的东西不算数,签了合同就要受约束。如果不想适用默认结算规则,就要在专用条款里明确写出来,或者把通用条款相关内容删掉。
观点二:结算文件送达是关键
裁判要点:
- 适用默认结算规则,首先要证明发包人确实收到了结算文件;
- 送达是前提,没送达的,一切都免谈;
- 施工方主张适用默认结算规则的,要对送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哪些送达方式有效?
- 当面签收:把结算文件交给发包人,让对方在签收单上签字盖章,这是最稳妥的方式;
- 邮寄送达:用EMS或挂号信邮寄,收件人写合同约定的联系人或法定代表人,保留好快递底单和签收记录,这也比较稳妥;
- 电子邮件:如果合同约定了电子邮箱,发到指定邮箱,有发送记录和对方已读记录的,也算送达。但要注意证明对方确实收到了;
- 微信/QQ:通过微信、QQ等发送的,证明力相对弱一些,最好有对方确认收到的回复。
送达要注意什么?
- 送给正确的人:要送给合同约定的联系人,或者对方负责结算的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不要随便送给一个无关的人;
- 注明文件名称:签收单或快递单上要注明”XX项目竣工结算文件”,不要只写”资料”,不然说不清楚是什么;
- 保留送达证据:签收单、快递底单、邮件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都要保存好,打官司的时候要用;
- 最好多种方式并用:当面交了再邮寄一份,或者发了邮件再微信确认一下,多重保险。
对方拒收怎么办?
- 如果发包人故意拒收结算文件,施工方可以通过公证邮寄的方式送达;
- 或者找第三方见证,证明确实送到了对方办公地点,对方拒收;
- 有证据证明对方故意拒收的,可能视为已经送达;
- 但这个举证难度比较大,最好还是想办法让对方签收。
裁判观点解读:岳麓法院在送达问题上把关比较严——你说对方收到了,就得拿出证据来。没证据的,哪怕你说得再天花乱坠也没用。这就要求施工方在提交结算文件的时候,一定要有送达意识,不能随随便便一交就完事了。要让对方签收,要保留好证据。不然到了打官司的时候,对方说”我没收到”,你就傻眼了。
观点三:发包人异议要在期限内提出
裁判要点:
- 发包人对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
- 超过期限才提出异议的,不产生阻断默认结算的效果;
- 而且异议必须是具体的、实质性的,不能是笼统的、泛泛的。
异议的形式要求:
- 书面形式:异议最好以书面形式提出,盖公章,这样最正式,证明力也最强;
- 内容具体:异议要具体说明哪些地方有问题,为什么有问题,不能只是”结算金额过高,不予认可”这种笼统的话;
- 有依据:异议要有相应的依据,比如合同约定、定额标准、现场实际情况等;
- 送达施工方:异议要送达给施工方,不能只是自己内部说说。
什么异议算有效异议?
- 算的:“第3项基础工程工程量多算了500立方米,依据是竣工图纸实际工程量为1000立方米,详见附件工程量计算书”——这个很具体,有依据,算有效异议;
- 算的:“第7项签证单没有甲方签字盖章,不予认可,涉及金额15万元”——这个也很具体,算有效异议;
- 可能不算的:“结算金额太高了,我们不认可”——太笼统了,等于没说;
- 不算的:“还在审核中,再等等”——这不是异议,只是拖延。
逾期提出异议的后果:
- 超过约定期限才提出异议的,岳麓法院一般不认可其效力;
- 也就是说,期限过了再提异议,已经晚了,默认结算规则还是会适用;
- 除非发包人能证明逾期提出异议有正当理由,比如施工方迟迟不补充资料导致无法审核等;
- 但正当理由的举证责任在发包人,而且要求比较严格。
裁判观点解读:岳麓法院在异议问题上的态度也比较明确——有异议就赶紧提,而且要具体、要有依据。拖着不提,或者只说”不认可”不说为什么,都没用。这个观点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平原则。对发包人来说,收到结算文件后要抓紧审核,有异议及时提出,而且异议要专业、具体,不能敷衍了事。对施工方来说,对方提了异议也不用怕,看看是不是在期限内提的,是不是具体的实质性异议。如果不是,还是可以主张默认结算。
岳麓法院裁判观点总结:岳麓法院关于默认结算规则的三个裁判观点,可以概括为:有约定就有效(专用条款没删就算有)、送达是前提(没送达一切免谈)、异议要及时具体(超期或笼统都不算)。这三个观点构成了岳麓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尺度。了解这些观点,长沙地区的建筑企业在处理结算纠纷时就能做到心中有数,合理制定策略。
第五部分:案例启示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长沙岳麓区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对广大建筑企业和施工方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以下从三个方面总结案例启示:
启示一:结算书要完整规范
为什么结算书要完整规范?
- 结算书是结算的基础,不完整、不规范的结算书,对方很容易找到借口拖延;
- 适用默认结算规则的前提之一就是提交了完整的结算文件,结算书不完整,这条规则可能就用不了;
- 就算不走默认结算,到了鉴定阶段,结算书也可以作为鉴定的参考,做得好的结算书,鉴定结果可能更有利。
结算书怎么才算完整规范?
- 内容完整:该有的都要有——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表、分部分项工程量结算表、措施项目结算表、其他项目结算表、规费税金表等;
- 附件齐全:工程量计算书、定额套用说明、材料价格依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文件、竣工图纸等附件都要附齐;
- 格式规范:按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要求或行业惯例来做,格式统一,条理清晰,让人一看就明白;
- 编制说明:写清楚编制依据、计价原则、取费标准、材料价格来源等重要信息;
- 签字盖章:编制人、审核人签字,盖单位公章或造价专用章,手续齐全。
编制结算书的注意事项:
- 找专业的人做:最好让造价师或有经验的预算员来做,不要让不懂造价的人随便编一个;
- 仔细核对:编制完成后要仔细核对,工程量有没有算错,定额有没有套错,价格有没有取错,签证有没有漏算;
- 不要漏项:该算的都要算进去,不要漏项。漏了的,默认结算的时候不会给你加,鉴定的时候也可能因为你没报而不支持;
- 留好底稿:结算书的电子版、计算过程、底稿等都要保存好,以后可能有用。
实务提示:很多施工方不重视结算书的编制,觉得”反正对方也要审,我先报个高价,到时候再慢慢谈”。这种想法有一定道理,但前提是结算书要做得像模像样,不能太离谱。如果结算书做得乱七八糟,漏洞百出,对方一眼就能看出很多问题,那不仅默认结算规则可能用不了,谈判的时候也会很被动。所以结算书还是要认真做,哪怕报高一点,也要高得有道理、有依据。
启示二:送达要留凭证
为什么送达要留凭证?
-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你说你提交了结算文件,就得拿出证据来;
- 没有送达凭证,对方说没收到,你百口莫辩;
- 默认结算的期限是从收到之日起算的,没有送达凭证,连期限从哪天开始算都说不清楚。
怎么留送达凭证?
- 当面送达:打印一份结算文件签收单,上面写清楚项目名称、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让对方收件人签字,最好再盖个章。签收单自己留好;
- 邮寄送达:用EMS或挂号信邮寄,快递单上写清楚”XX项目竣工结算文件”,收件人写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约定的联系人。快递底单留好,网上查一下签收记录,截图保存;
- 电子邮件:如果用邮件发送,要发到合同约定的邮箱,发送后保存好发送成功的截图。最好让对方回复确认收到;
- 多重保险:重要的结算文件,可以同时用几种方式送达——当面交一份,再邮寄一份,再发个邮件。这样证据更充分。
送达凭证要注意什么?
- 时间要明确:凭证上要有明确的日期,证明是哪天送达的;
- 内容要明确:要能看出来送的是什么文件,不能只写”资料”,要写”XX项目竣工结算书及附件”;
- 接收人要明确:要能看出来是谁接收的,最好是对方的授权人员;
- 原件要保存好:签收单、快递底单等原件要妥善保管,不要弄丢了。
实务提示:很多施工方提交结算文件的时候很随意,往对方办公室一放就完事了,连个收条都不要。结果过了几个月对方说”没收到啊”,施工方就傻眼了。这种低级错误真的不能犯。提交结算文件这么重要的事情,一定要有送达意识,一定要留好凭证。花两分钟让对方签个字,或者花十几块钱寄个EMS,就能避免很大的风险。这个投入产出比,太高了。
启示三:利用默认结算规则主动维权
为什么要主动利用默认结算规则?
- 默认结算规则是法律赋予施工方的有力武器,不用白不用;
- 用好了,可以省去造价鉴定的时间和费用,直接按自己报的价结算,又快又好;
- 就算最后没完全适用,也可以给对方施加压力,在谈判中占据主动。
怎么主动利用默认结算规则?
- 第一步:签好合同——确保合同中有明确的默认结算条款,期限合理,表述清晰。这是前提;
- 第二步:做好结算书——编制完整、规范的结算文件,该算的都算进去,不要漏项;
- 第三步:规范送达——通过合适的方式送达结算文件,留好送达凭证;
- 第四步:盯紧期限——算好对方的答复期限,快到期了可以发个提醒函;
- 第五步:到期发函——期限到了对方没答复,立即发函,明确告知对方已逾期,根据合同约定视为认可结算文件,要求对方按结算文件付款;
- 第六步:及时起诉——对方还是不付款的,及时向法院起诉,请求按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
利用默认结算规则的策略:
- 谈判筹码:就算不一定能完全胜诉,也可以把默认结算作为谈判筹码,跟对方谈。对方担心法院支持默认结算,可能就会让步;
- 分步推进:不要一上来就说”我们要走默认结算”,先正常提交结算,等对方逾期了再提,这样更有利;
- 证据先行:在发函、起诉之前,先把证据准备好——合同条款、结算文件、送达凭证、对方逾期的事实等,证据充分了再行动;
- 专业律师:建议找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帮忙,他们对这条规则更熟悉,能帮你制定最优策略。
实务提示:默认结算规则是施工方的一把”尚方宝剑”,但这把剑不是随便就能用的,要用得好、用得巧。首先要确保合同有约定,然后结算文件要完整,送达要有证据,期限要算准。这些都做到了,这把剑才能发挥威力。如果用好了,可能不用打官司就能拿到钱;就算打官司,也能大大缩短时间,节省成本。所以施工方一定要重视这条规则,学会主动利用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这起长沙岳麓区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例告诉我们:默认结算规则是施工方维权的有力武器,但要用好它,需要满足合同有约定、结算文件完整、发包人逾期不答复三个条件。岳麓区法院在适用这条规则时,态度比较明确——有约定就有效,送达是前提,异议要及时具体。
对于长沙地区的建筑企业而言,了解岳麓区法院的裁判观点尤为重要——知道法院怎么判,才能在签订合同、编制结算、提交送达等各个环节做好准备,最大限度地利用规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肖建平律师 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建设工程部负责人 14年专注建设工程诉讼 | 株洲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 株洲仲裁委委员 | 九三学社社员 长沙总所: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五江天街北区10栋21层 株洲分所: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恒大华府2413-2422室 咨询电话:15575889865(微信同号)
肖建平律师长沙总所位于雨花区,服务覆盖长沙各区县,处理过大量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对长沙各区县法院的裁判观点和尺度非常熟悉。在类似的默认结算规则适用案件中,肖律师能够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和裁判尺度,帮助当事人合理主张权利,最大限度地维护合法权益。
作为长沙建筑工程律师,肖建平律师立足长株潭,服务全省乃至全国的建筑企业,擅长处理各类工程款结算、造价鉴定、合同纠纷等案件。肖律师熟悉长沙各区县法院的裁判口径,能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管辖法院的特点,制定最优的诉讼策略。如果您遇到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或默认结算规则适用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策略不当或证据不足而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