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方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能让施工方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这项权利不是永久的,它有行使期限——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18个月。那么,这18个月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这是很多施工方都关心的问题,因为起算点直接关系到优先受偿权有没有过期。
实践中,关于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认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完全一样,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也会影响起算点的确定。有的从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起算,有的从工程交付使用日起算,有的从提交结算文件日起算,还有的从起诉日起算。不同的起算点,可能导致优先受偿权是否过期的结论完全不同。
本文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例为样本,深入分析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4种认定标准、天心法院的裁判观点、超期补救方法及实务启示,为长沙地区的建筑企业和施工方维权提供参考。
第一部分: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件类型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审理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案件来源 | 2025年天心区法院建设工程纠纷典型案例 |
| 原告(施工方) | 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被告(发包方) | 长沙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核心争议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8个月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如何认定 |
| 原告诉求 | 1. 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2. 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 判令原告有权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 被告抗辩 | 1. 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已超过18个月法定期限;2. 优先受偿权应从工程交付之日起算,原告起诉时已超期;3. 原告已丧失优先受偿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
| 裁判结果 | 法院认定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支持原告的优先受偿权请求 |
案件背景:
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承接了长沙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开发的天心区某商业综合体项目的主体结构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
合同签订后,建设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于2022年6月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置业公司一直没有与建设公司办理正式结算,也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建设公司多次催讨,置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
2023年12月,建设公司向置业公司提交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总价款为人民币若干万元。置业公司收到结算文件后,仍未予答复,也未支付工程款。
2024年3月,建设公司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置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并确认其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公司诉称:双方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但被告一直拖延结算,不按约定付款。原告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不应简单地从工程交付之日起算,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请求法院支持。
置业公司辩称:工程已于2022年6月交付使用,优先受偿权应从交付之日起算18个月。原告2024年3月才起诉,已经超过了18个月的法定期限,丧失了优先受偿权。原告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不能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长沙天心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核心争议是优先受偿权18个月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如何认定。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优先受偿权到底从哪天开始算?是从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还是从工程交付日,还是从提交结算文件日,还是从起诉日?不同的起算点,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本案中,如果从交付日起算,原告可能已经超期;如果从提交结算文件日或起诉日起算,原告就没有超期。起算点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施工方能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关系到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工程款能不能优先拿回来。本案的裁判观点对天心区及长沙地区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第二部分: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4种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18个月,这一点是明确的。但18个月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实践中却有不同的做法。根据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认定主要有以下4种标准:
标准一:约定的应付款日(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
什么是”约定的应付款日”?
-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比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至95%”;
- 这个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的那一天,就是应付款日;
- 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优先受偿权一般从约定的应付款日起算。
为什么从约定的应付款日起算?
-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付款时间也是双方约定的,从约定的时间起算,符合合同自由原则;
- 发包人应当付款而未付:到了约定的付款时间,发包人就该付钱了,不付钱的话,施工方的权利就受到了侵害,就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了;
- 起算点明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是明确的,起算点好确定,不容易产生争议;
- 督促施工方及时行权:从应付款日起算,施工方知道自己什么时候可以行使权利,也知道什么时候会过期,有利于督促施工方及时主张权利。
哪些情况属于”有约定”?
- 算的:合同明确写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这个很明确,验收后第30天就是应付款日;
- 算的: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15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结算完成后第15天就是应付款日;
- 可能不算的:合同只写了”按进度付款”,但没写具体时间——约定不明确;
- 不算的:合同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这时候就要用其他标准了。
实务提示:合同有明确约定付款时间的,优先受偿权一般从约定的应付款日起算。这就要求施工方一定要盯紧付款时间,到了约定的时间对方没付钱,就要及时主张优先受偿权,不要拖着拖着就过了18个月。如果约定的付款时间到了,但工程还没结算、金额还没确定,也不要等,该发函发函,该起诉起诉,先把优先受偿权保住再说。
标准二:工程交付使用日
什么是”工程交付使用日”?
- 工程完工后,施工方把工程移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开始使用的那一天;
- 一般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者实际交付使用之日为准;
- 如果合同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很多法院会以工程交付使用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为什么从工程交付使用日起算?
- 工程交付了,发包人就该付钱了:施工方把工程都交给你了,你都开始用了,总该付钱了吧?从交付日起算,符合”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常理;
- 发包人实际受益了: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就开始享受工程带来的收益了,这时候还不付钱,对施工方不公平;
- 起算点比较客观:工程交付使用的时间一般有验收记录、移交单等证据,比较好确定;
- 有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从交付日起算,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比较早,期限也比较早届满,不会让发包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怎么确定”交付使用日”?
-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有正式的竣工验收报告的,一般以验收合格之日为交付日;
- 实际移交使用之日:如果没有正式验收,但发包人已经实际使用了,以实际使用之日为交付日;
- 转移占有之日:施工方把钥匙、图纸、资料等移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实际控制工程的那一天;
- 注意:如果工程是分部分交付的,可能要分别起算,也可能以最后交付的部分为准,要看具体情况。
实务提示:很多施工方以为”工程还没结算,金额都没定,优先受偿权还没开始算”,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如果合同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很多法院会从工程交付使用日起算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工程一交付,18个月的倒计时就开始了。所以施工方不要等结算,工程交付后就要及时主张工程款和优先受偿权,不要因为结算拖了一两年,结果把优先受偿权拖过期了。
标准三:提交结算文件日
什么是”提交结算文件日”?
- 工程完工后,施工方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那一天;
- 有些法院会以施工方提交结算文件之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 这种标准主要适用于合同约定”结算后付款”,但发包人拖延结算的情况。
为什么从提交结算文件日起算?
- 提交结算后就该付款了:施工方提交了结算文件,发包人就该审核结算、支付工程款了。从提交结算日起算,符合”结算后付款”的约定;
- 防止发包人拖延结算:如果发包人故意拖延结算,导致付款时间迟迟不到来,优先受偿权一直不起算,对发包人也不公平。从提交结算日起算,可以督促发包人及时审核结算;
- 施工方已经履行了义务:施工方干完活了,也提交了结算文件,该做的都做了,剩下的就是发包人审核付款了。这时候优先受偿权开始起算,是合理的;
- 平衡双方利益:既给了发包人审核结算的时间,也不让施工方无限期地等下去。
什么情况下会从提交结算文件日起算?
- 合同约定结算后付款:如果合同约定”结算审核完成后X日内支付工程款”,但发包人拖延审核,可能从施工方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起算;
- 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结算: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付款时间就到期了,优先受偿权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 工程未交付但已提交结算:有些工程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正式交付,但施工方已经提交了结算文件,这时候可能从提交结算日起算;
- 注意:不是所有案件都会从提交结算日起算,要看合同约定和具体案情。
实务提示:如果合同约定结算后付款,施工方提交结算文件后,发包人一直拖着不审,这时候优先受偿权从什么时候起算?这个问题实践中有争议。有些法院认为从提交结算日起算,有些认为从发包人应当审核完毕之日起算,还有些认为从起诉日起算。对施工方来说,最稳妥的做法是:提交结算文件后,及时发函催告发包人审核付款,如果对方还是不付款,及时起诉,不要纠结于起算点,先把优先受偿权保住再说。
标准四:起诉日(特殊情形)
什么是”起诉日”?
- 施工方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和优先受偿权的那一天;
- 有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会以起诉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 这种标准主要适用于工程既未交付、也未结算的情况。
为什么从起诉日起算?
- 工程没交付、没结算,付款时间还没到:如果工程还没交付,也没结算,发包人还没到付款的时候,施工方也不能要求付款。这时候优先受偿权还没开始起算;
- 起诉意味着施工方主张权利:施工方起诉了,说明它正式主张工程款了,这时候优先受偿权开始起算,比较合理;
- 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工程一直没交付、没结算,付款时间一直不确定,这时候如果还从很早的时间点起算优先受偿权,对施工方不公平;
- 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这是一种例外情况,只有在工程既未交付、也未结算,付款时间确实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才会适用。
什么情况下会从起诉日起算?
- 工程既未交付也未结算:工程因为各种原因(比如烂尾、争议大等)既没有交付使用,也没有办理结算,付款时间无法确定的,可能从起诉日起算;
- 合同无效且工程未验收: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也没验收合格,这时候付款时间怎么算有争议,有些法院会从起诉日起算;
- 付款时间约定不明且无法确定:合同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也没法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可能从起诉日起算;
- 注意:从起诉日起算是例外,不是常态。大部分案件还是会从应付款日、交付日或提交结算日起算。
实务提示:从起诉日起算优先受偿权,对施工方最有利,因为起算点最晚,期限也最晚届满。但这是特殊情况,不是每个案件都能适用。施工方不要抱着”反正可以从起诉日起算,不急”的心态,该主张还是要及时主张。万一法院不认可从起诉日起算,优先受偿权就过期了,损失就大了。所以还是要尽早主张,不要赌。
4种认定标准总结: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4种认定标准,可以概括为:约定的应付款日(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工程交付使用日(合同没约定的常用标准)、提交结算文件日(结算后付款的情况)、起诉日(特殊情形,既未交付也未结算)。4种标准适用的情形不同,对施工方的影响也不同——从起诉日起算最有利,从交付日起算最不利。施工方要根据自己的案件情况,判断可能的起算点,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
第三部分:天心法院裁判观点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时,关于起算点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三个裁判观点:
观点一:有约定从约定
裁判要点:
- 如果合同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有明确约定,优先受偿权从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起算;
- 这是优先受偿权起算点认定的基本原则,有约定的优先适用约定;
- 约定明确的,一般不适用其他标准。
为什么这么判?
- 尊重合同约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付款时间既然约定了,就应该按约定来;
- 符合法律规定:建工司法解释关于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规定,也是以”应付款之日”为基准的。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应付款之日;
- 起算点明确可预期:有约定的话,起算点是明确的,双方都知道从哪天开始算,都可以做好安排,不会产生太大争议;
- 维护交易秩序:按合同约定来,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交易秩序,也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什么是”明确约定”?
- 算明确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时间、比例都很清楚;
- 算明确的:“双方结算完成后15日内,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虽然结算时间不确定,但”结算后15日”这个规则是明确的;
- 可能不算明确的:“发包人应及时支付工程款”——什么叫”及时”?不明确;
- 不算明确的:“按工程进度付款”——只说了按进度,没说具体时间和比例,约定不明。
裁判观点解读:天心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很明确——有约定从约定。这个观点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常理。对施工方来说,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付款时间约定清楚,越具体越好。约定清楚了,不仅有利于以后主张工程款,也有利于计算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如果约定不明,起算点就可能产生争议,可能对施工方不利。
观点二:没有约定的以交付日为准
裁判要点:
- 如果合同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优先受偿权从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算;
- 这是没有约定情况下的主要认定标准,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标准;
- 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就应当支付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也开始起算。
为什么这么判?
- 工程交付了就该付钱:施工方把工程都交给发包人了,发包人都开始用了,这时候还不付钱,说不过去。从交付日起算,符合公平原则;
- 交付日比较客观:工程交付使用的时间,一般有竣工验收记录、移交单、入住记录等证据,比较容易确定,争议不大;
- 符合行业惯例:建筑行业的惯例就是工程交付后付款,从交付日起算,符合行业习惯;
- 平衡双方利益:从交付日起算,既给了施工方合理的行权期限,也不会让发包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对双方都比较公平。
怎么认定”交付使用”?
- 正式验收交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正式的移交手续,施工方把工程、钥匙、资料等移交给发包人,这是最标准的交付;
- 实际使用视为交付:如果没有正式验收,但发包人已经实际使用了工程(比如已经开始营业、已经入住等),也视为交付;
- 转移占有视为交付:发包人实际控制了工程,就算还没正式使用,也可能视为交付;
- 注意:如果工程是分阶段交付的,每一部分的优先受偿权可能分别起算,也可能整体起算,要看具体情况。
裁判观点解读:天心法院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以工程交付使用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这个观点对施工方来说,需要特别注意——工程一交付,18个月的倒计时就开始了。很多施工方不重视这一点,觉得”反正还没结算,不急”,结果拖着拖着就过了18个月,优先受偿权就没了。这个损失可能非常大。所以施工方一定要记住:工程交付后,要及时主张工程款和优先受偿权,不要等结算。
观点三:未交付未结算的以起诉日为准
裁判要点:
- 如果工程既没有交付使用,也没有办理结算,付款时间无法确定的,优先受偿权从施工方起诉之日起算;
- 这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认定标准,适用于工程烂尾、争议较大等情况;
- 这种情况下,施工方起诉主张权利,视为付款时间到期,优先受偿权开始起算。
为什么这么判?
- 付款时间确实无法确定:工程没交付、没结算,发包人什么时候该付钱?确实不好说。这时候如果硬要从某个时间点起算,可能对一方不公平;
- 起诉是明确的权利主张:施工方起诉了,说明它正式要求发包人付款了,这时候作为应付款时间,比较合理;
- 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很多情况下,工程没交付、没结算,是因为发包人的原因(比如没钱了、跑路了、烂尾了)。如果这时候还从很早的时间点起算优先受偿权,对施工方太不公平了;
- 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这是例外情况,不是每个案件都适用。只有在确实无法确定应付款时间的情况下,才会用这个标准。
什么情况算”未交付未结算”?
- 工程烂尾:工程干到一半,发包人没钱了,工程停了,既没交付也没结算;
- 争议太大:双方对工程质量、工程量、合同效力等争议很大,工程一直没交付,也没结算;
- 合同解除:合同中途解除了,工程没干完,也没办理结算和交付;
- 注意:不是说只要没交付没结算就一定从起诉日起算,还要看付款时间能不能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还是按约定来。
裁判观点解读:天心法院在工程既未交付也未结算的特殊情况下,会以起诉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这个观点对施工方比较有利,相当于给了施工方一个”兜底”。但要注意,这是特殊情况,不是常态。施工方不要因为有这个兜底就掉以轻心,该及时主张还是要及时主张。毕竟,谁也不能保证法院一定会认定从起诉日起算。稳妥起见,还是尽早主张优先受偿权,不要赌。
天心法院裁判观点总结:天心法院关于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三个裁判观点,可以概括为:有约定从约定(基本原则)、没有约定的以交付日为准(常用标准)、未交付未结算的以起诉日为准(特殊情形)。这三个观点构成了天心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尺度。了解这些观点,长沙地区的建筑企业在处理优先受偿权纠纷时就能做到心中有数,合理制定策略,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为超期而丧失优先受偿权。
第四部分:超期补救的3种方法
如果优先受偿权快过期了,或者已经过期了,是不是就没办法了?也不一定。实践中,还是有一些补救方法的。以下介绍3种常见的超期补救方法:
方法一:重新确认应付款日
什么是”重新确认应付款日”?
- 施工方和发包人协商,重新确认工程款的支付时间;
- 双方达成新的约定,把应付款日往后推;
- 这样一来,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也跟着往后推,就不会超期了。
怎么操作?
- 协商沟通:施工方主动找发包人协商,说明情况,争取对方同意重新约定付款时间;
- 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新的付款时间。补充协议要写清楚是对原合同付款时间的变更,双方签字盖章;
- 形成会议纪要:如果不方便签补充协议,也可以开个会,形成会议纪要,双方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会议纪要里要写清楚新的付款时间;
- 发函确认:施工方发函给发包人,提出新的付款时间方案,发包人回函同意。一来一回,也能形成新的约定。
要注意什么?
- 一定要书面形式:口头约定不算数,一定要有书面的东西,比如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没有书面证据,到了法庭上对方不认,就白搭了;
- 要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新的付款时间要写清楚、写具体,不能含糊其辞。比如”2024年12月31日前付清”,而不是”尽快支付”;
- 要双方都同意: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能是施工方单方面说改就改;
- 最好在到期前操作:如果优先受偿权已经过期了,再重新确认,能不能起到补救效果,实践中有争议。最好在到期前就操作,更稳妥。
实务提示:重新确认应付款日,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补救方法。如果能跟发包人协商一致,重新约定付款时间,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就往后推了,就不会超期了。但这个方法的前提是发包人愿意配合。如果发包人已经没钱了或者跑路了,这个方法就用不了。所以施工方要尽早发现问题,尽早跟对方协商,不要等到快到期了才着急。
方法二:签订结算协议
什么是”签订结算协议”?
- 施工方和发包人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确定最终的结算金额和付款时间;
- 结算协议是双方对工程款的最终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 结算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可以作为优先受偿权新的起算点。
为什么签订结算协议能补救?
- 结算协议确定了新的应付款时间:结算协议一般会约定付款时间,这个付款时间就是新的应付款日,优先受偿权从这个时间起算;
- 结算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结算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法院一般会认可;
- 结算协议了结了双方的结算争议:签了结算协议,双方对工程款金额就没有争议了,剩下的就是付款问题,这时候优先受偿权从约定的付款时间起算,合情合理;
- 结算协议的效力独立于合同:就算原合同无效,结算协议也可能有效。只要结算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有效。
怎么操作?
- 协商结算:施工方和发包人就工程价款进行协商,双方对工程量、单价、总价等达成一致;
- 签订结算协议:双方签订正式的结算协议,写清楚结算总金额、已付款金额、欠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双方签字盖章;
- 明确付款时间:结算协议里一定要明确约定付款时间,而且这个时间最好是在签订协议之后,给优先受偿权留出足够的时间;
- 保留好协议原件:结算协议原件要妥善保管,这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要注意什么?
- 结算协议要规范:结算协议的内容要完整、明确,不要有歧义。最好找专业律师帮忙起草或审核;
- 不要轻易让步太多:有些施工方为了尽快结算,在金额上做了很大让步,结果签了结算协议对方还是不付钱,优先受偿权的金额还少了很多,得不偿失;
- 注意诉讼时效:签了结算协议,付款时间重新约定了,诉讼时效也重新起算了。但优先受偿权还是只有18个月,不要以为签了结算协议就万事大吉了;
- 对方不配合怎么办:如果发包人不愿意签结算协议,这个方法就用不了,得想别的办法。
实务提示:签订结算协议,既能解决结算问题,又能重新起算优先受偿权,一举两得。如果能跟发包人达成结算协议,是最好的结果。但很多时候,发包人就是拖着不结算,这时候就没办法了。所以施工方要积极推进结算,该发函发函,该协商协商,争取尽早达成结算协议。就算金额上做一点让步,只要能尽快拿到钱,或者能保住优先受偿权,也是值得的。
方法三:发函催告
什么是”发函催告”?
- 施工方向发包人发函,催告对方支付工程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 发函催告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也可能对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产生影响;
- 这是一种比较常用的维权方式,操作简单,成本低。
发函催告有什么用?
- 主张权利的证据:发函催告是施工方主张权利的书面证据,可以证明施工方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没有怠于行使权利;
- 中断诉讼时效:发函催告可以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虽然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一般认为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但发函催告还是有意义的;
- 可能影响起算点认定:有些情况下,施工方发函催告后,发包人回函确认或承诺付款,这可能构成新的约定,从而重新起算优先受偿权;
- 给对方施加压力:正式的律师函或者催告函,能给对方施加压力,促使对方尽快付款或协商。
怎么发函?
- 函件内容要明确:函件里要写清楚工程名称、欠款金额、要求付款的期限、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意思表示等内容。要具体、明确,不能含糊;
- 用书面形式:最好用正式的书面函件,盖单位公章。不要只用微信、短信等非正式方式;
- 通过正规渠道发送:用EMS或挂号信邮寄,收件人写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约定的联系人。快递单上要注明”工程款催告函”或”主张优先受偿权函”;
- 保留好证据:函件原件、快递底单、签收记录等都要保存好,以后打官司要用。
要注意什么?
- 发函催告不一定能保住优先受偿权:发函催告的作用主要是留下主张权利的证据,但它不一定能让优先受偿权的期限重新起算。能不能起到补救效果,要看具体情况和法院的认定;
- 不能代替起诉:如果对方确实不付款,光靠发函是没用的,最终还是得起诉。发函只是辅助手段,不能替代正式的法律程序;
- 要及时发函:不要等到快过期了才发函,要定期发函催告,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最好请律师发函:律师函更正式,也更专业,效果可能更好。
实务提示:发函催告是一种比较基础的补救方法,操作简单,成本低,但效果有限。它主要是起到证据保留和施压的作用,不一定能直接保住优先受偿权。所以施工方不要以为发了函就万事大吉了。如果对方确实不付款,还是要及时起诉,不要因为发了函就拖着不起诉,结果把优先受偿权拖过期了。发函催告可以用,但不能过度依赖。
3种补救方法总结:优先受偿权超期的3种补救方法,可以概括为:重新确认应付款日(最直接有效,但需要对方配合)、签订结算协议(一举两得,既解决结算又保住优先受偿权)、发函催告(操作简单成本低,但效果有限)。3种方法各有优缺点,适用的情况也不同。施工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补救方法。如果能协商,优先用前两种;如果协商不了,就先多发函,同时准备起诉。
第五部分:案例启示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长沙天心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对广大建筑企业和施工方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以下从三个方面总结案例启示:
启示一:优先受偿权期限要记牢
为什么要记牢期限?
- 优先受偿权是施工方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能让施工方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比普通债权有保障得多;
- 但这项权利有期限——18个月,过期了就没了,而且这个期限一般认为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
- 一旦过期,施工方就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受偿,能不能拿到钱、能拿到多少,就没保障了;
- 很多施工方就是因为没记住期限,拖着拖着就过期了,损失惨重。
怎么记牢期限?
- 建立台账:每个工程项目都建立一个台账,记录清楚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工程交付时间、提交结算时间等关键节点,方便计算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和到期日;
- 设置提醒:在日历或项目管理软件里设置提醒,提前3个月、1个月、15天分别提醒,避免忘记;
- 专人负责:指定专人负责跟进工程款催收和优先受偿权事宜,不要谁都管、谁都不管;
- 定期梳理:定期(比如每个季度)梳理一遍所有项目的优先受偿权期限情况,看看哪些快到期了,及时处理。
快到期了怎么办?
- 及时发函:优先受偿权快到期了,对方还没付款的,赶紧发函催告,主张优先受偿权,留下证据;
- 积极协商:主动找对方协商,争取达成结算协议或重新约定付款时间,把期限往后推;
- 准备起诉:如果协商不成,对方确实不付款,就要准备起诉了,不要等过期了才着急;
- 咨询专业律师:拿不准的,及时咨询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让律师帮你判断有没有超期、该怎么补救。
实务提示:优先受偿权的18个月期限,说长不长,说短不短。很多施工方觉得”18个月呢,早着呢”,结果一眨眼就过去了。工程交付后,忙着做结算、忙着催款,忙着别的项目,一不小心就把优先受偿权的事给忘了。等想起来的时候,已经过期了,后悔都来不及。所以施工方一定要重视这个期限,把它记牢,盯紧了,快到期了及时处理。
启示二:起算点认定要结合具体案情
为什么要结合具体案情?
- 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认定,不是一刀切的,不是所有案件都从同一个时间点起算;
- 不同的案件,合同约定不同、履行情况不同、交付结算情况不同,起算点可能也不同;
- 起算点差几个月,可能就决定了优先受偿权有没有过期,关系到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工程款;
- 所以一定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分析,不能想当然。
怎么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 先看合同约定:首先看合同对付款时间有没有明确约定。有约定的,一般从约定的应付款日起算;
- 再看交付情况:如果合同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看工程有没有交付使用。交付了的,一般从交付日起算;
- 再看结算情况:如果工程没交付,看有没有提交结算文件。提交了结算的,可能从提交结算日起算;
- 最后看特殊情况:如果工程既没交付也没结算,付款时间确实无法确定的,可能从起诉日起算;
- 综合判断:起算点的认定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要结合合同、交付、结算等各种因素,不能只看某一个方面。
对施工方有什么建议?
- 不要盲目乐观:不要觉得”肯定从起诉日起算,还早着呢”。大部分案件不是这样的。盲目乐观可能导致超期;
- 也不要太悲观:不要觉得”工程交付都一年多了,肯定过期了”。说不定合同有约定,或者有其他情况,起算点没那么早;
-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一样,要根据自己的案件情况,仔细分析可能的起算点;
- 找专业律师帮忙:拿不准的,找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帮忙分析。律师经验丰富,能帮你准确判断起算点,制定最优策略。
实务提示: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说清楚的。不同的案件,可能有不同的结论。施工方不要自己瞎猜,也不要听别人说什么就是什么。最好的办法是,把自己的案件材料拿给专业律师看看,让律师帮你分析分析,到底从哪天起算,有没有过期,还有没有补救办法。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启示三:超期了还有补救途径
为什么说超期了还有补救途径?
- 优先受偿权超期了,不代表就完全没办法了,还是有一些补救途径的;
- 比如重新确认应付款日、签订结算协议、发函催告等,都可能起到补救作用;
- 就算优先受偿权真的没了,也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维权,比如起诉主张工程款、申请财产保全等;
- 所以不要一看到期了就放弃,还是要积极想办法补救。
怎么积极补救?
- 先评估情况:首先要搞清楚到底有没有超期、超了多久、还有没有补救的可能。不要自己吓自己,也不要不当回事;
- 能协商尽量协商:优先考虑跟发包人协商,争取达成结算协议或重新约定付款时间。这是最有效的补救方法;
- 多头发函:协商的同时,多发几封催告函,主张优先受偿权,留下证据。就算保不住优先受偿权,也能中断诉讼时效;
- 及时起诉:如果协商不成,对方确实不付款,就要及时起诉。就算优先受偿权没了,也要赶紧起诉,把债权确定下来,申请财产保全;
- 找专业律师:补救方法的选择和操作,都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找个专业律师帮忙,能少走很多弯路,效果也更好。
就算没了优先受偿权怎么办?
- 尽快起诉:优先受偿权没了,普通债权还是有的。赶紧起诉,把债权确定下来,拿到生效判决;
- 申请财产保全:起诉的时候,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对方的银行账户、房产、土地等财产,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 参与分配:如果对方破产了或者被执行了,及时申报债权或申请参与分配,虽然没有优先受偿权,但还是能分一点;
- 查找其他财产线索:积极查找对方的其他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争取能执行到钱;
- 总结经验教训:这次吃了亏,下次就要注意了。以后的项目,一定要及时主张优先受偿权,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
实务提示:优先受偿权超期了,确实是一件很麻烦的事,但也不是世界末日。还是有一些补救途径的,就算保不住优先受偿权,也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维权。关键是不要放弃,要积极想办法。当然,最好的办法还是防患于未然——平时就重视优先受偿权,及时行使权利,不要等到超期了才着急。补救总是被动的,预防才是主动的。
结语
这起长沙天心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例告诉我们: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认定,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天心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以交付日为准、未交付未结算的以起诉日为准”的裁判思路。
对于长沙地区的建筑企业而言,了解天心区法院的裁判观点尤为重要——知道法院怎么判,才能在签订合同、工程交付、结算提交等各个环节做好准备,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避免因为超期而丧失这项重要权利。
优先受偿权是施工方的一把”保护伞”,但这把伞不是永远撑着的,它有18个月的期限。施工方一定要记牢这个期限,盯紧起算点,及时行使权利。万一快过期了,也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保住这项权利。
肖建平律师 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建设工程部负责人 14年专注建设工程诉讼 | 株洲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 株洲仲裁委委员 | 九三学社社员 长沙总所: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五江天街北区10栋21层 株洲分所: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恒大华府2413-2422室 咨询电话:15575889865(微信同号)
肖建平律师长沙总所位于雨花区,服务覆盖长沙各区县,处理过大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对长沙各区县法院的裁判观点和尺度非常熟悉。在类似的优先受偿权起算点认定案件中,肖律师能够准确把握不同情形下的起算点认定标准,帮助当事人合理主张优先受偿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合法权益。
作为长沙建筑工程律师,肖建平律师立足长株潭,服务全省乃至全国的建筑企业,擅长处理各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结算、合同纠纷等案件。肖律师熟悉长沙各区县法院的裁判口径,能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管辖法院的特点,制定最优的诉讼策略。如果您遇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或起算点认定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超期或策略不当而丧失优先受偿权。